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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在線]遺囑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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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6月29日 11:01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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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com消息(法治在線):

  兩份遺囑 內容截然相反

  哥哥:我不相信我父親能夠立這份遺囑的。

  妹妹:修改遺囑是我父親自己的意願

  遺囑繼承人變更引發遺産糾紛

  主持人:今天的互動地帶讓我們來講講有關遺囑繼承的話題。家住無錫的張樹棟正在為遺囑的事情煩心,原來,張樹棟的父親去世後,張家竟然出現了兩份內容截然相反的遺囑。究竟哪份遺囑合法有效呢,今天讓我們一起來關注這件遺囑紛爭。

  提起張樹棟一家的遺囑糾紛,要先從23年前講起。1983年,張樹棟的父母曾共同立下一份遺囑,老兩口百年之後,名下的一份房産由張樹棟和張毓仙兄妹倆共同繼承。按照這份遺囑的安排,張樹棟將繼承無錫市南下塘169號房屋的産權,而妹妹張毓仙則繼承南下塘另一處房産。

  張樹棟:我只有一個妹妹,就兄妹倆,(父親)怕我們兩個他去世以後爭吵,他就將房子給我(們)分好了,省得我們以後在他去世以後爭吵。

  但是,在父母去世後,張樹棟兄妹倆的爭吵還是發生了。張樹棟要求按照父母1983年立的遺囑分割遺産。可是妹妹張毓仙卻拿出了一份父親在1992年立下的另一份經過公證的遺囑,要求按照新遺囑分割遺産。張樹棟對這份新遺囑的出現感到非常意外。

  張樹棟:我感到很突然,我説父母已經分好了,為什麼還會有(另)一份遺囑,因為我父母在遺囑裏面已經列出來,子女沒有違背權,第一份遺囑他給我分的特清楚,第二份遺囑分的很糊塗,把原來分給我的這部分呢,又分給她(妹妹)了。

  按照這份新遺囑的安排,張樹棟的父親重新選定了女兒張毓仙和孫女張晨穎,也就是張樹棟的女兒作為遺囑繼承人。身為長子的張樹棟不能繼承父親的任何財産。

  張樹棟:第二份遺囑上呢,只有我妹妹和我女兒繼承他的遺産,我心裏很煩。我不相信我父親能夠立這份遺囑的。我父親死的前面還想念我這個兒子,因為我已經得癌症兩年多了,所以呢我好不容易活過來了,我父親還是關心我的。

  張樹棟表示,自從母親去世後一直是他們夫婦在照顧父親的飲食起居,生活雖然清貧,但一家人卻也其樂融融。他們夫婦直到父親去世的那天,也沒有聽説過父親打算重新立遺囑。但是妹妹張毓仙卻有不同的説法。

  張毓仙:我哥哥嫂子,對父親不好,經常跟父親爭吵,所以老人就修改了遺囑。他修改遺囑的事情我們都不知道,遺囑是父親後來給我的。

  張毓仙表示,因為父親對哥哥非常失望,所以才會重新立下遺囑,將本該由兒子繼承的份額轉由孫女繼承。

  “他們對我父親不好,父親遺囑給我後,我沒有拿出來,怕他們知道後,對父親更加不好。”

  對於這樣的説法,張樹棟非常氣憤,他認為自己盡到了為人子女的責任。但是妹妹拿出的這份新遺囑卻給自己帶來極大的困擾。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張樹棟將妹妹張毓仙告上法庭。要求按照83年遺囑分割遺産。那麼,張樹棟的請求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專家表示,

  單從法律效力上講,老張父親重立的公證遺囑,它的效力要高於83年遺囑。但是由於老張母親在丈夫重立遺囑前就已經去世。所以83年遺囑已經發生了部分效力。

  “老張的母親先死亡了,母親涉及到對自己遺産處分的這部分遺囑的內容在她死亡的時候就生效了。老張的父親是不能改變這部分遺囑內容的。老張父親能夠改變的,他享有變更撤消遺囑自由的部分,就是涉及到他自己遺産處分的這部分內容。他對這部分內容是可以變更的。他在92年的時候又做了一份新的遺囑,公證遺囑。那麼這部分內容就會按照他的公證遺囑的安排來處分他的遺産。”

  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張家兩份遺囑都部分産生法律效力。張樹棟父母所留下的南下塘169號房産中屬於張樹棟母親所有的部分房産,由張樹棟兄妹按照83年遺囑共同繼承。而房産中屬於父親所有的部分按照92年遺囑的內容,由老張的妹妹與女兒共同繼承。最後,法院判決南下塘169號的房産中有三間房屋歸張樹棟所有,樓房天井歸張樹棟使用。

  主持人:有關兩份遺囑的爭執,已經告一段落。親兄妹之間發生這樣的紛爭,也許並不是張樹棟父親當年重新立遺囑的本意。目前,張樹棟身患癌症,生活上也比較拮據。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像他這樣既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他父親在遺囑中是應當照顧到他的權益的。如果,當時老張的父親能夠與老張兄妹多一些溝通與交流,或者,老張兄妹在糾紛發生後,雙方能夠摒棄成見,坦誠相對,可能就不會出現現在這種局面。希望今天的節目能給您一些有益的啟示。好了,感謝您收看今天的法治在線,再見。

責編:復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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