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一日電(記者 賈靖峰)中國證監會一日晚發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草案)》,要求證券公司建立經紀人管理制度、客戶回訪制度、信息查詢制度及客戶投訴處理機制。新規旨在加強對證券經紀人的監管,防範因證券經紀人管理不善而引致的風險。
新規允許證券公司通過公司員工或委託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開展證券經紀業務。但同時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防止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從事違法違規或者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
這份文件限定證券經紀人不得從事五類活動:不得代客戶辦理賬戶開立、登出、轉移或者資金存取等事宜或操作客戶賬戶;不得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及對客戶的投資收益或者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作出承諾;不得採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或洩露客戶信息;不得從事損害客戶利益或擾亂市場的其他行為。
文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查詢制度及客戶回訪制度,保證在營業時間內客戶可隨時查詢證券經紀人的姓名、代理權限、代理期間及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信息,並指派有關人員定期通過電話、函件或其他方式對證券經紀人招攬和服務的客戶進行回訪,了解證券經紀人的執業情況,敦促證券公司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妥善處理投訴事項並及時反饋客戶。
根據新規,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從事違法違規或者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的,證券公司應追究其責任。證監會將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證券公司及責任人員,採取監管措施或予以處罰。(完)
責編: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