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有五大主要職責 CFP資料
中國證監會昨晚披露,已于近期收到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的批復,同意設立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這意味著目前處於暫停狀態的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工作邁出了重要一步。
非上市公眾公司專指股東人數累計超過200人但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分析人士指出,股份制公司質量參差不齊且一直缺乏統一管理,這種長期困擾市場的狀況有望在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成立後逐一破解。
“這可視為OTC櫃臺交易創立之前的監管先奏曲。”德鼎投資研究所所長胡嘉昨日表示。
此前,天津濱海新區籌建設立全國性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權交易市場(OTC市場)一事已獲批。
監管三大難題
胡嘉指出,目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存在的最大問題主要有三點:“股份轉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登記結算制度。”如監管體制不能理清這團亂麻,OTC交易絕無法開展。
根據中編辦的批復,新設立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將主要承擔五大職責:1、擬定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不上市股票的規則、實施細則;2、審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不上市股票的申報材料並監管其發行活動;3、核準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4、擬定公開發行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規則、實施細則並對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監管;5、負責非法發行證券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認定、查處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等。
逐一對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的設立可謂有的放矢。但技術難題依然存在。
“按照《證券法》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和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累計超過200人的均為公開發行,“特定對象”如何界定?非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條件寬嚴程度應如何把握?作為多層次市場的一部分,OTC與滬深證券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ETF(行情凈值)、創業板等如何協調?現行的發審委、保薦人等發行制度如何運用到非上市公眾公司相關的發行事宜上?相對於較為成熟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監管技術,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如何持續監管?會否考慮引入保薦制度?”業者疑問甚多。
劍指非法證券
眼下的現狀是,股份制公司已經成為非法證券活動産生的一個源頭。
“股份制公司質量參差不齊,缺乏統一管理也使得很多股份制公司審批設立後處於放任自流的狀態。”一業內人士透露,2003年一些地方的體改委撤銷後,當初批設的股份制公司的基本資料都已經丟失。
據估算,我國現存的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總數約為10000余家,它們達到了《證券法》規定的公開發行條件。其中相當一部分存在法人股、職工股的歷史遺留問題,而一些地方通過産權交易市場對上述公司股份進行轉讓,這明顯與證券法關於股份轉讓通過“合法的證券交易場所”的界定相左。這一監管空白點一度為外界廣為詬病。
從2005年起,證監會內設職能部門“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辦公室”開始探索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管,同時作為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行使相關職責。
2005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緊急下發《關於做好貫徹實施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在有關配套規定發佈前,要防止一哄而上、濫發證券。證監會除繼續正常受理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的申請外,暫不受理其他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各級工商登記機關也暫不受理相應的登記註冊申請。”因此,目前監管部門尚未受理相關申請。 (本文來源:東方早報 作者:忻尚倫)
責編:樊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