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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豈成公安部門的饋贈品

CCTV.com  2007年09月06日 12:40  來源:中國青年報  

  生活在貴州都勻市的外地商人或者納稅大戶可真是有“福氣”,在別的地方經商,大多享受的是政策和稅收優惠,再多就是子女上學享受些優先。但都勻市的商人居然可以在財産被盜尚沒未破案時,就能得到警察給他們的賠償。

  據《貴州商報》9月1日報道,都勻市目前撥出專門款項建立專項基金,針對在該市遭遇財産被盜、被搶的部分外來投資者、本市部分企業,如公安機關在規定時限內未能破案,當地公安局將先行賠償。

  説實話,如果是警察個人捐款,對這些被盜的商人進行賠償,我舉雙手贊同。但情況肯定不是如此,警察個人捐款是有限的,公安機關肯定是用公家的錢來進行賠償。然而,公安機關並非企業,它本身不創造利潤,它的每一分錢都來自公共財政的撥款。問題就來了:拿公共財政的錢來給這些商人賠償,這合情、合法嗎?

  商人失盜,固然需要納稅人養活的警察來進行偵查,但顯然納稅人沒有承擔賠償商人被盜損失的義務,納稅人不想也沒有義務將公共財政搞成保險公司。其次,我也注意到,所謂的得到“先行賠償”的權利,也只是“外來投資者、納稅大戶、誠信納稅人”才能享有,並非針對全體商人或者納稅人,那麼這就是一種特權,也有違于公共財政的公平性。

  有關“先行賠償”的最大問題是,它並不具有法制性。所謂法制性,至少包括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必須要經過公正程序,要由納稅人的代表討論決定。比如説警察侵權造成公民的人身、財産損失的,必須進行國家賠償,這是《國家賠償法》明文進行了規定。但給投資大戶先行賠償,並沒有哪部法律進行了規定,當然不能作為公共財政進行支出。

  也許有人會説,公安機關從自身收取到罰款中支付這種“先行賠償”的錢,這也算是“公共財政”嗎?我的回答很明確,這當然屬於公共財政。公安機關本身並不是營利性法人,它是代表國家行使公共權力。因此,它所利用權力收取到的每一分錢,都應當歸於財政,由財政經過法定程序進行統一支配。

  今天,我們之所以會産生“法院收取的訴訟費歸法院”、“檢察院收取的罰沒款歸檢察院”、“公安收取的罰款歸公安”的印象,完全是一些地方並沒有嚴格遵守“收支兩條線”,實行“坐收坐支”,或者過去的一些地方政府將公、檢、法的罰沒收入與其經費挂鉤的緣故。

  我們在拷問都勻市“先行賠償”的做法,不能僅僅就事論事,而要反思我們整個公共財政制度建設。如果政府和政府機關的錢財支出違背了公共財政的特性,權力不受制約,那麼今天可能用財政的錢是做好事,明天也可以隨意浪費財政的錢,使其成為某些官員的“小金庫”。

  它更可能造成的後果是,當公民看到財政的支出無序,從而認為納稅毫無意義,進而偷稅、漏稅,公共財政就會成為“無源之水”。

責編: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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