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昨日(31日)表示,我國的反壟斷制度要和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性質相適應,還要考慮我國現在的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性水平,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問題要逐步加以解決。
反行政壟斷要逐步解決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昨日下午經表決通過《反壟斷法》,該法將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黃建初在隨後的新聞發佈會上説,早在2003年,國務院就制定了要禁止地區封鎖的規定,對一些地方政府採取各種各樣的措施排除、限制商品在地區自由流動的行為做了規範。
他説,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這個問題非常複雜,“如果要完全解決這個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深化改革,嚴格依法行政,進一步完善政府管理體制的改革,才能逐漸地加以解決。”
黃建初表示,目前在反壟斷法中做專章規定,也表明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態度,“對於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要給予規範。”
禁止優勢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對於目前鐵路20%的退票費和電信行業手機漫遊費的行為,黃建初説:“如果按我們現在掌握的信息量,直接地給出判斷,有一定的困難。”他指出,將來國務院要成立反壟斷執法機構,相信他們會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法律的依據進行處理。如果是確實違反了反壟斷法,會給予相應的制裁。
黃建初還表示,《反壟斷法》本身並不反對企業做大做強,只是禁止優勢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阻礙技術進步,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中國反壟斷法的導向是,既要防止經營者過度集中,形成壟斷,同時又要有利於國內企業通過依法兼併做大做強,發展規模經濟,提高産業集中度。”
具體執法機構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黃建初介紹,為保證《反壟斷法》頒布後能夠順利實施,該法只是明確規定了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職責、權限及其工作程序。對具體承擔反壟斷執法機構,法律採取了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的辦法。
我國反壟斷工作並不是從現在開始的。十多年前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已經對某些壟斷行為進行了規定,如不能違背消費者的意願搞搭售。因此,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在部分履行反壟斷的執法職責。
黃建初表示,此次對具體承擔反壟斷執法機構,法律採取了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的辦法,一方面是為了保持執法工作的延續性,另一方面也使其有一定的前瞻性。國務院可以依據職權確定具體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使《反壟斷法》在正式頒布後得到順利實施。(呂蓁)
責編: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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