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30日電(記者 齊中熙)《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今年9月1日起就要施行。條例中將鐵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事故限額,由原來的4萬元提高到15萬元。這一標準緣何而定?是不是太低?鐵道部新聞發言人王勇平30日作客新華網訪談欄目回答了網友們的疑問。
王勇平介紹説,這個條例是在綜合考慮了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鐵路運輸企業的實際賠付能力,以及其他運輸方式賠償責任限額的基礎上制定的。應該説,修改後的賠償責任限額比較符合現階段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
“我們統計了一下我國2006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收入為7174.53元,以此為基數,修改後的15萬元賠償責任限額相當於每個居民人均20年的總收入。”他説。
同時,這個賠償額度也參考了國內相關運輸行業,例如與水運、公路運輸的賠償額度是一致的。航空雖然比鐵路賠償限額多,但航空是一個高風險、高保險、高收入的行業,和鐵路沒有可比性。
對於有網友提出的有關“撞了白撞”的説法,王勇平解釋説,這種説法不夠準確,也不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更有違“以人為本”的精神。《條例》實施的是一般賠償原則,而不是無過錯賠償原則,主要是基於這樣幾方面的考慮:
首先,鐵路軌道是專用線路,與道路車輛、行人不存在混行。這一點與公路不一樣。這一性質,客觀上要求汽車司機要隨時注意和避讓同一道路上行駛(行走)的非機動車和行人。
其次,火車在固定的鐵軌上運行,在高速行駛中,一旦出現行人和道路車輛違反鐵路法律法規的規定闖入鐵路限界時,火車駕駛員除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外,無法躲避和改變方向;而汽車在公路上行駛,不僅在速度上有限制,即使出現緊急情況,可以在平面空間範圍內進行能動躲避,具有很大的機動性。
此外,火車速度快,制動距離長,時速在160公里的列車制動距離都在1000米以上。也就是説,即使完全盡到高度注意的義務並及時採取制動措施也很難避免與違章侵入限界的行人、道路車輛發生碰撞,只能被動地接受事故。
正因為如此,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都有嚴禁行人在鐵道線路上行走、坐臥等規定。對這種非鐵路方責任的路外傷亡情況,國外鐵路的規定也是大同小異。比如日本,如發生由於機動車、行人侵入鐵路限界與火車相撞的事故,還要追究肇事機動車和行人的責任。
責編:李星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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