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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鄭筱萸被“雙規”案看哪些行政審批權該取消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1月29日 08:45 來源: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引起中央領導高度關注的鄭筱萸案,已經被查明是“利用審批權收受他人賄賂”。社會各界的目光又一次聚焦在行政審批改革上。

    行政審批改革已進行了多年,《行政許可法》頒布也快3年了,甚至不少人認為行政審批改革已經成功結束了,但事實遠非如此。

    首先,一些舊的、過時的行政審批項目亟待清理廢除;其次,某些行政審批項目在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發生職能交叉,難以落實,更無法進行事後監督;而更為嚴重的是,近兩年來,一些部委又在設立新的行政審批項目,其中,某些新設審批項目明顯違背《行政許可法》或其它上位法。

    鄭筱萸的“審批權”有多大

    “鄭筱萸在藥品監管工作中,嚴重失職瀆職,利用審批權收受他人賄賂……案件造成的危害極大,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嚴重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會議要求對鄭筱萸的違紀違法問題,要徹底查清,依法嚴肅處理。”這是新華社對1月24日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新聞報道。

    鄭筱萸是誰

    鄭筱萸是誰?其受賄案為何“動用”了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 國務院常務會議為何對進一步查處該案件“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常務會議在聽取該案件調查情況彙報的同時,為何還“對加強食品藥品監督和政府廉政建設作出了部署”……

    這些疑問來自社會各界。

    新華網1月24日刊登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新聞報道,被各媒體和網站廣泛引用和轉載,該新聞以及新聞中提及的鄭筱萸案件也進入各大網站的新聞排行榜和網友跟帖排行榜,各方紛紛給予高度關注和熱論。

    公開資料顯示:鄭筱萸,1944年12月生,福建福州市人,1968年畢業于復旦大學生物系。1994年,鄭筱萸擔任國家醫藥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1998年3月新一輪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出任國家藥監局第一任局長。

    但真正引發“鄭筱萸是誰”這一疑問的是2006年12月28日,卸任藥監局局長一年零六個月後,鄭筱萸被中紀委“雙規”。

    鄭筱萸被“雙規”之前,藥監局已經有多名官員先後落馬:先是2005年7月8日,藥監局醫療器械司原司長郝和平因涉嫌受賄被正式刑事拘留;2006年1月12日,藥監局原藥品註冊司司長曹文莊被立案調查,一同“落馬”的還有藥品註冊司化學藥品處處長盧愛英、國家藥典委員會常務副秘書長王國榮。

    其中,現年58歲的郝和平和44歲的曹文莊都先後擔任過鄭筱萸的秘書。1998年3月國家藥監局組建時,郝和平任醫療器械司司長,曹文莊任人事勞動司司長兼局辦公室主任,兩人被視為鄭筱萸的“左膀右臂”。

    鄭筱萸濫用了什麼權力

    包括鄭筱萸在內的多名藥監局高官紛紛落馬的同時,國內連續不斷地發生了多起“問題藥品”甚至“奪命藥品”事件:安徽欣弗事件、齊二藥假藥、奧美定,以及近日剛剛被衛生部緊急叫停的廣東佰易的免疫球蛋白等等。

    對於看似巧合的這兩類事件,外界的最直接反應竟出乎意料的一致——官員腐敗案與藥品事件有著必然聯絡;而導致這種必然聯絡的最直接原因就是“權力腐敗”。

    但是,這是一種什麼樣的“權力”?

    “鄭筱萸受賄案和一系列藥品事件,最直接和最集中反映的問題是,某些政府部門和官員在濫用手中的行政審批權。”國務院審改辦審核督察組副組長彭忠義分析説。

    “什麼樣的項目才需要政府部門的行政審批?如何約束和監督官員濫用手中的審批權?這些都是鄭筱萸受賄案給我們的啟示。”彭忠義是在1月23日參加中國氣象局舉辦的《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新聞發佈會上説這番話的。

    而藥監局的行政審批權之大,早已是眾所週知的事實。

    鄭筱萸的“審批權”有多大

    “一種藥品、多種藥名”這一現象,引發了外界對國家藥監局的爭議, 2006年兩會期間,更是成為兩會代表熱論的話題之一。而當時身為全國政協委員的鄭筱萸對媒體解釋説,造成一種藥有很多藥名,是因為一些歷史原因以及産品的更新換代。

    但事實證明,鄭筱萸對藥名多的這種“解讀”離真實原因太遠。

    目前廣為流傳的一個數字是,僅2005年,國內就審批新藥一萬多種;而在醫藥技術領先的美國,每年所批新藥也不過是100種左右。

    這種鉅額的數量差別説明了什麼?

    “説明我們的管理部門對新藥審批是多麼的隨意和容易,多麼的不負責任。”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政府官員對《中國經濟週刊》感嘆説。

    他介紹説,在美國,所謂新藥,必須是藥品所含成份是新的;而在國內,“同樣的成份,只要換個新名稱就可以申請成為新藥。”“一種感冒藥,就派生出感冒通、感冒靈等一長串不同的新藥。”

    而企業每申請一種藥名,就要繳納數額可觀的審批費用,“當然,藥監局不直接收審批費,但其下屬的事業單位可以收取名目繁多的費用,如檢測費、檢驗費之類的。”該人士説。

    而某些政府官員個人,則在新藥的受理、審批等各環節中索賄受賄。

    《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生産、批發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家藥監局和省級藥監局。這種集權監管模式的優點是,有利於高效管理;但審批和監管的絕對權力控制在少數政府官員手中,一旦權力運用不當,輕則産生行政不作為,重則發生權錢交易。

    “鄭筱萸等人的案件是一起嚴重失職瀆職、以權謀私的違紀違法典型案件。”1月2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指出。

    鄭筱萸案發加速藥品審批制度改革

    藥品事關百姓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人們在對鄭筱萸等人受賄腐敗進行指責、痛恨之餘,對於藥品安全給予了更大關注,甚至擔憂:“藥品合格率有多少?”“什麼藥品才是安全的?”

    現在,中央和國務院的一系列舉措,正在消除人們對藥品的種種擔心。

    如1月15日,國家藥監局表示,2007年,我國所有的藥品都要開始再註冊,沒能通過再註冊的藥品將退出市場。

    而黨中央和國務院則從制度建設,反腐倡廉工作的機制創新等高度,來防止和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1月9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他強調,必須進一步抓好糾正損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的工作。要堅持把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作為黨風政風建設的工作重點,著力解決當前群眾反映強烈的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問題。同時,必須進一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體制機制創新。要抓住正確行使權力這個關鍵,建立健全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堅決維護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1月2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要求,要繼續大力整頓和規範藥品市場秩序,深化藥品審批制度改革,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政府監管部門要從鄭筱萸案件中吸取教訓,正確履行職責,維護好社會和公眾利益。

    會議指出,要大力推進制度建設,加強從源頭上防治腐敗。要把制度建設作為重點,用制度管權、制度管人、制度管事。關鍵是要規範行政權力運行,防止濫用權力。會議還指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會後,一些學者分析認為,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堅定不移地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推向深入的精神和目標,已經進行多年的行政審批改革,目前也面臨如何進一步深化的新形勢和新任務。

    政府部門應該擁有哪些行政審批權?政府官員應該如何利用手中的審批權?

    以下分析的幾個行政審批項目,屬於近來被各級政府和領導,以及專家學者認為與《行政許可法》或上位法不相適應的案例。(楊眉 秦義夫)

責編: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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