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KTV歌城內,人們試用新的練歌設備。 中新社發 廖攀 攝 |
中新網11月10日電 國家版權局近日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上報的《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進行公告。按照這一標準,卡拉OK經營行業以經營場所的包房為單位,支付音樂作品、音樂電視作品版權使用費,基本標準為12元/包房/天(含音樂和音樂電視兩類作品的使用費)。目前相關收費活動只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開展試點。
根據全國不同區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經營的不同規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標準在一定範圍內適當下調。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29號)的有關規定,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于2006年7月19日向國家版權局上報了《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國家版權局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並於2006年9月21日召開了由權利人、卡拉OK廳、娛樂業協會等相關人員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
在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修改並重新上報了《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國家版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將這一標准予以公告。
公告指出,在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沒有完成社團登記程序之前,籌備組不得開展卡拉OK版權使用費的收費活動。為保障音像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權利人已經委託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管理的權利,暫由中國音像協會代為行使。
目前卡拉OK版權使用費的收費活動只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開展試點工作,根據具體情況逐步推進。
責編:李二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