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廳日前決定,從2007年入學的新生開始,實行新的普通高校學生向省內外高校轉學制度。
根據新規定,只有以下四種情況才可以申請轉學: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能在原校學習,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學習的;經學校認定,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學無法繼續學習的;研究生因指導教師的原因,本學科或本單位無法繼續培養的;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
同時,浙江省進一步明確,學生轉入省內高校的,其錄取時的高考分數應當達到擬轉入學校當年相同生源地學生的同批次投檔分數;單招錄取的學生不能轉入無此類招生計劃的學校;提前批錄取的,一般不予轉學;如學生確有特殊困難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轉學的,應提交説明材料。
此外,浙江也提出了不得轉學的七種情況:入學未滿一學期的;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實行學年制的,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以及實行學分制其學分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2/3及以上的;通過普通“專升本”考試升入本科的和錄取為三二分段制高職或五年一貫制高職的;應予退學的;其他無正當理由的。(朱振岳)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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