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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CCTV.com  2007年09月05日 16:23  來源: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高〔2007〕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財務司(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現將《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教育部、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以下簡稱“質量工程”)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取得實效,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的意見》(教高〔2007〕1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工程”以提高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為目標,以推進改革和實現優質資源共享為手段,按照“分類指導、鼓勵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則,加強內涵建設,提升我國高等教育的質量和整體實力。

    第三條 “質量工程”包括專業結構調整與專業認證、課程教材建設與資源共享、實踐教學與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創新、教學團隊和高水平教師隊伍建設、教學評估與教學狀態基本數據公佈和對口支援西部地區高等學校六個方面建設內容。本辦法所稱“質量工程”項目為以上六個方面規劃建設項目。

    第四條 “質量工程”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資金管理按財政部、教育部聯合製定的《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二、管理職責

    第五條 教育部、財政部共同成立“質量工程”領導小組,制訂實施方案,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全面領導“質量工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質量工程”具體組織管理和日常事務,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統籌指導建設計劃的相關工作;

    (二)制訂和發佈“質量工程”項目指南;

    (三)組織項目評審,提出立項方案;

    (四)組織對項目的檢查、驗收和評價;

    (五)編制“質量工程”年度進展報告,推廣宣傳項目建設成果。

    第六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央有關部門(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檢查、監督本地區本部門“質量工程”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的問題;

    (二)負責統籌落實項目院校的建設資金,對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績效監督,確保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三)向教育部、財政部報送本地區本部門項目階段進展報告和項目完成總結性報告。

    第七條 “質量工程”項目承擔學校或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應有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項目建設的規劃、實施、管理和檢查等工作。項目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教育部、財政部及本辦法的要求,編制、報送項目申報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按照批復的項目建設內容,統籌規劃,組織項目實施,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建設投資和預期目標。

    (三)統籌安排各渠道建設資金,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及本辦法規定,科學、合理使用建設資金,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項目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監控、檢查和審計。

    (五)每年12月底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第八條 “質量工程”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的職責是:

    (一)依照項目的有關要求和規定,制訂項目建設計劃;

    (二)組織項目建設工作,把握項目的總體水平和項目計劃實施進度;

    (三)按規定合理安排項目經費;

    (四)自我評價項目建設效果;

    (五)宣傳、展示項目建設成果,推進項目建設成果應用。

    第九條 “質量工程”項目建設內容、進度安排以及項目負責人不得隨意調整。如確需調整的,項目單位須提交書面申請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

三、申報立項

    第十條 “質量工程”項目分公共系統建設項目和學校建設項目兩類。公共系統建設項目是指為高等學校服務的資源共享平臺和管理平臺的項目,一般由一個單位承擔,或者由一個單位&&、若干單位共同承擔。學校建設項目指學校有較好的建設基礎,自行完成建設任務、達到建設目標的項目。

    第十一條 公共系統建設項目和學校建設項目的申報,依據年度“質量工程”項目指南,採用學校或單位直接申報的方式,適當考慮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央有關部門(單位)的意見。具體項目申報立項程序如下:

    (一)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代領導小組辦公室發佈項目指南;

    (二)高等學校或者單位根據項目指南的要求申報項目;

    (三)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代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項目申報工作,組織項目評審並提出立項建議方案;

    (四)教育部、財政部審定立項建議方案,批准立項實施。

四、檢查驗收

    第十二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項目建設計劃對“質量工程”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情況檢查指在建設過程中進行不定期隨機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項目進展情況;
  (二)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中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項目等處理。

    (一)申報、建設材料弄虛作假、違背學術道德;

    (二)項目執行不力,未開展實質性建設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報項目有關情況,無故不接受有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與審計;

    (四)項目經費的使用不符合有關財經法規和制度的規定,或者有其他違反項目規定與管理辦法的行為。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週期根據各類項目要求確定,建設期滿需要接受驗收。驗收採用項目單位報送項目建設總結報告,或進入項目單位實地驗收兩種形式進行。驗收的主要內容是:

    (一)建設目標和任務的實現情況;

    (二)取得的標誌性成果以及經驗分析;

    (三)項目管理情況;

    (四)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驗收結束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驗收結論性意見。對未達到驗收要求的項目,取消其“質量工程”項目的資格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適時對“質量工程”項目進行整體評價。通過整體評價“質量工程”項目建設成果,總結經驗,指導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工作。

五、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發佈前已經啟動實施的項目繼續執行,項目管理按本辦法執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和高等學校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部門(單位)和學校的項目管理辦法。各“質量工程”項目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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