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建築第三工程局原局長,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洪可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了《關於對高考加分政策進行清理規範的建議》函,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力量對加分問題進行調研,會同相關部門對高考、中考加分政策進行清理規範”。
據了解,洪可柱一直都在關注教育公平尤其是高考公平問題,曾多次通過兩會議案、接受媒體採訪等形式,為維護教育公平公正發表意見和建議。8月11日,就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事,洪可柱代表接受了本報的訪問。
增加透明度也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筆者:為什麼要建議對高考加分政策進行清理規範?
洪可柱:近些年來,隨著高招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社會各界對其進行有效監督,高考招生正一步步走向透明和公正。特別是自推行網上錄取和“陽光高考”以來,這種進步就更加明顯了。但是,我們不能不注意到,這其中仍有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仍有一些環節問題嚴重。這些環節不僅損害了高招公平公正的原則,甚至還淪為權勢群體的腐敗通道,高考加分制度就是非常明顯的一例。加分政策涉及到千千萬萬考生及其家長的切身利益,許多考生及其家長對不合理的加分政策以及由此衍生出的腐敗現象非常不滿。《中國青年報》近期關於加分的系列報道,更觸發了我對高考加分政策的研究。
筆者:那麼,是什麼原因造成高考加分政策淪為權勢群體的腐敗通道?
洪可柱:主要是因為一些保障加分政策公平公正的做法,沒有得到貫徹執行。比如,一些省份對享受加分等優惠招生政策的考生名單一直不予以公示,有的雖然公示了,但透明度也很不夠,要麼語焉不詳,要麼含混不清。再比如,今年教育部規定國家二級運動員考生必須經省統一測試合格後才能加分,但有些省就是不進行統一測試。
筆者:是不是説,增加了透明度,就能解決問題?
洪可柱:這也不見得,主要是因為高考加分所出現的問題是系統性的,就我目前所掌握的資料看,高考加分政策在實施過程中主要出現了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第一,加分政策混亂,互相矛盾,上下不一。具體表現在加分的對象、範圍和分值混亂上。對象混亂,表現在對於同一個加分項目,各省市規定可加分的對象範圍比較混亂。如對某項全國性競賽,黑龍江省規定前8名可加分,但河北省規定只有前3名才能加分。有些省規定,見義勇為的考生可以加分,但有些省規定,見義勇為者的子女也可以加分。範圍混亂,表現在除教育部有規定的加分外,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還可規定本地區的政策性加分措施;今年教育部明令取消了省級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獲獎者可加分的政策,但在一些地方,這一政策仍在實行。分值混亂,表現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同一項目加分分值上的差異比較明顯。
第二,高校操作不統一。有的高校只認同國家加分政策,不認同地方加分政策;有的則兩者都認同。有的高校規定,加分後可投檔,但專業要按原始分排序;有的則規定,加分後可投檔,專業也按加分排序。
第三,高考加分政策作為社會公共政策,其出臺過程不透明,隨意性大。許多部門都想把加分當作社會管理或福利手段。目前,加分項目已涉及科協、體育、外事、民委、計劃生育、殘聯、公安、民政、工會等10多個部門和單位,但近些年來,通過關係找教育部門要求出臺高考加分政策的行業、部門或人士仍然層出不窮。比如福建近期就有政協委員要求給農村獨生子女加分。
筆者:這些都違背了加分政策的初衷。
洪可柱:對,高招的目標本來是實現公開、公平和公正,但現在的問題是,一方面政出多門、朝令夕改,政策本身很少能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同。另一方面,某些加分項目反而製造出新的不公平,如某些省規定博士子女可加分,某些地區則對城鄉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進行區別對待,某些省規定納稅大戶的子弟可加分,某些高校規定對本校教職工子弟降分錄取。這些政策的存在,不但有違招考制度的公平公正,有些甚至還有“身份歧視”的嫌疑,這與高招追求的目標格格不入。
加分政策作為社會公共政策,應在制定程序上予以規範
筆者:我注意到,您的建議函中提出的是“清理規範”高考加分政策,您是否並不贊成取消這個政策?
洪可柱:我不贊成取消高考加分政策,尤其是照顧性的加分政策。對少數民族考生、烈士子女等,我是贊成加分的,因為這是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的重要舉措。但是,對於一些鼓勵性的加分政策,尤其是一些缺乏剛性指標的加分政策,以及明顯有違教育公平公正的加分政策,我認為應該進行清理規範。對於加分過程中出現的舞弊、腐敗現象,不僅要加以清理,更要注重制度保障,防止假冒。
筆者:在建議函中,您為何沒有提出具體的清理規範措施?
洪可柱:因為我想,高考加分政策作為社會公共政策,應在制定程序上予以規範,並且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成為大家都認同的制度。比如,哪些項目可以加分,可以加多少分,哪些考生可以得到這些加分,三者之間如何關聯,如何保障關聯過程中的公開、公平與公正,這些都要進行認真研究,並形成切實的制度保障,否則仍會留下讓人乘虛而入的空子。
筆者:程序上的保障是否最重要?
洪可柱:程序很重要,如果程序上漏洞百齣,那加分結果肯定要出問題。每一項加分措施,都應當徵求民意,甚至舉行聽證。因為這不是只關係個別人、個別部門的問題,而是關係到每年上千萬考生的公共利益問題。涉及到公眾利益調整的重大公共決策,只有經過了公眾的普遍同意,才可能保證利益調整的相對公平,也才會不超出利益相對受損一方的心理承受底線。 (據中國青年報;葉鐵橋)
責編: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