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殘疾人安全駕車,新版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明確了駕駛人的相關義務。
一是涉及到殘疾程度的確定。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一些醫院,來確定駕駛人是不是符合相關的規定,適合不適合駕駛汽車。
二是考慮到殘疾程度以及和正常人駕駛的一些情況,對於殘疾人定期身體檢查也做了規定。規定三年進行一次檢查。看這三年中殘疾程度有沒有什麼變化。
三是對於加裝輔助裝置做了一些適當的限制。
四是我們要求殘疾人專用的車輛,就是我們加裝有輔助裝置的車,在車的前面和後面貼一個標誌,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提醒其他駕駛者禮讓殘疾人的車。
五是聽力障礙的殘疾人可以駕車,但是我們要求駕車的時候必須戴上助聽器。
六是輔助裝置的安裝、拆卸要由一定的專業人員完成,也希望殘疾人不要自己隨意地加裝和拆卸。因為加裝、拆卸以後,可能會影響到車輛的實際效果,達不到原車的基本要求。
責編:扈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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