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人治澳 高度自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澳人治澳"是指由澳門人自主管理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當地人組成。按照基本法規定,"澳人"就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包括符合基本法規定條件的中國人、葡萄牙人和其他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其中部分職位還必須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
"高度自治"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干預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高度自治不等於完全自治,為維護國家的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中央政府保留了必要的權限。例如,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行政架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的行政機關。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制定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辦理基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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