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11月19日訊 “浙江人民富是因為農民率先富,浙江經濟活是因為農村經濟活,浙江發展快是因為農村發展快。”今年11月16日,浙江就“三農”工作60年成就召開了新聞發佈會,大量的數據有力地證明了浙江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和歷史性跨越。農村土地使用制度變革事關廣大農民群眾的利益,備受各方關注。新聞發佈會結束以後,記者就浙江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創新問題採訪了省農辦新農村建設處的負責人。
問:我是浙江在線記者,在我的印象中,多年來浙江農村的各項改革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我想問的是,在下一階段,浙江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將有什麼新的舉措?
答:在“浙江輝煌60年”系列專題新聞發佈會上,省委副秘書長、省農辦主任夏阿國同志就指出,當前我省已全面進入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進入加快改造傳統農業、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關鍵時刻,進入著力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重要時期,就要更加自覺地把加快推進農村改革發展作為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基礎和重點。在這一戰略機遇期,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顯得越來越迫切。下一階段,浙江將在以下五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積極推進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創新,保障農民土地權益。一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二是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加快流轉;三是積極開展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與復墾;四是規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管理;五是深化徵地制度改革。
問:為什麼説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就能保障農民的權益?
答:浙江在強調毫不動搖地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上,提出“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這是在農村改革30年後完善農村土地生産關係的又一次創新,意味著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的一種用益物權。在具體的做法上,浙江將進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依法將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農戶,保障農民的經營權、處置權、收益權。也就是説,農民對其的權益將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問:有人説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與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矛盾的,您怎麼看?
答:浙江提出要“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引導和鼓勵農戶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這正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保障農民對土地用益物權的具體體現,這不矛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浙江強調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關鍵是政府要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組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組織,建立流轉檔案,規範流轉行為,完善流轉的仲介服務機制、價格形成機制和糾紛調處機制。而且還要改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外部環境,推動農村勞動力穩定轉移就業,加快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對長期流出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給予優惠政策;對流入土地承包經營權規模較大的各類農業經營主體,在金融服務、技術推廣、用地用電用水和農業綜合開發、農業基地建設、農業産業化經營、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安排上給予優先支持。
問:我對農村宅基地整理復墾很感興趣,但不知道浙江現有哪些具體的做法和政策?
答:近年來,浙江積極開展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與復墾工作。在具體的做法和政策上,一是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農村宅基地管理,搞好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和頒證工作,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的用益物權。二是鼓勵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會力量開展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三是在政策上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調劑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並優先滿足集體經濟項目、村莊整治、農村道路、下山搬遷小區、小島遷移安置小區、地質災害搬遷避讓、“連家船”漁民上岸定居點等農村集體建設的用地。四是積極穩妥地開展農戶宅基地置換和流轉的試點,鼓勵農民在政府主導下以宅基地置換城鎮住房,使在城鎮穩定就業且有社會保障的農民能夠落戶城鎮、轉變為城鎮居民。這實際上就是鼓勵農戶有償退出宅基地,不僅讓農民增加進城落戶資本,促進人口佈局優化和集中居住,而且使宅基地和村莊得以整理復墾,促進建設用地減少和農用土地增加,達到改善農民生活質量和增加農用土地總量的雙重目的。另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探索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
問:最近,部分網絡媒體報道稱浙江將全面推行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您怎麼看?
答:我們也注意到了這一現象。《21世紀經濟報道》在今年的11月17日刊登了《浙江將全面推行農村集體土地入市》一文,此後有部分網絡媒體進行了轉載。其實,這一報道有嚴重的失誤之處,很明顯是把浙江逐步穩妥地探索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政策誤讀為農村集體土地進入市場,雖然“農村集體用地”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只少了兩個字,但意思相差甚遠,而且與浙江現行的政策有較大的出入,有關媒體因此已進行了更正。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方面,浙江的現行政策是: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經批准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隨著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逐步建立,政府將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範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這就意味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一樣,有了轉讓、出租、抵押等權利。當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平等入市是有條件的。首先,集體土地非農化的程序必須“經批准”,農村集體和農民個體不能隨意地將農用土地非農化。其次,集體土地非農化的用途必須為“非公益性項目”,且商品住宅開發項目不在其列。“集體建設用地平等化”使農民擁有了集體土地的主體地位和土地出讓的收益權利,為推進新農村建設提供了一個巨大資金來源,是統籌城鄉發展的一個重大制度安排,也是完善我國土地法律體系的一個必要環節。
問:浙江下一步將如何深化徵地制度改革?
答:對於徵地制度的深化改革,浙江一直以來都是積極穩妥地在推進。下一步,浙江將嚴格按照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區分,逐步縮小徵地範圍,採取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與徵地協商辦法,健全區片綜合價形成機制,依法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要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並切實解決好被徵地農民的就業、住房、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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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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