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日,商務部發佈2009年第78號公告,公佈了對原産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調查機關認定原産于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進口被調查産品存在傾銷,國內己二酸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對進口自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該産品徵收5.0%—35.4%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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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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