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重慶10月9日電《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近日出臺。重慶市高院副院長吳繼生今日在接受記者專訪時稱,《意見》共15條,以分權制衡為核心,旨在全面破解 “執行難”頑疾,其中,分解執行權力、分設執行機構、執行法官輪崗等多項措施乃全國首創。
看點一:分解執行權力 打破執行機構“一庭獨攬”
吳繼生介紹,執行機構“一庭獨攬”、權力過分集中是導致“執行難”的主要障礙,為此,《意見》決定,將執行權分離為執行啟動權、執行實施權、執行裁決權、執行監督權,分別確定由不同部門組織行使,分權制衡。
“就執行實施權與執行裁決權分離而言,具體作法是將執行異議、執行復議等執行程序中的裁決權交由審判監督庭行使,並由不同的院領導分管。”吳繼生解釋説,“以前,執行實施權與執行裁決權都由執行庭掌控,什麼時間執行、怎麼執行、執行得好與壞都由執行機構説了算,執行機構的權力失去了監督與制約,使執行工作增加了許多社會不穩定因素。”吳繼生説:“執行實施權與執行裁決權分離後,將比在同一庭長、同一分管院長領導下的監督更加有力。”
看點二:分設執行機構 打破執行人員“包案到底”
《意見》規定,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分成執行管理部門、執行實施部門、執行監督部門。在同一內設部門,財産查控權、處分權也由不同合議庭和人員行使。
吳繼生稱,執行機構分設部門實質上就是細化執行權力,將具有相對獨立屬性和運行規律的權力分配給不同的部門行使,不僅可打破同一執行人員“包案到底”的執行工作模式,還可通過構建內外多條監督鏈形成立體的執行監督網,有利於減少執行錯誤,降低執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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