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湖南電位器總廠廠長、湖南電視機廠廠長陳異蓬,涉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轉讓過程中為房地産公司老闆謀取利益,收受賄賂44萬元。昨日,陳異蓬在天心區法院出庭受審。
設置附加條件阻止他人中標
1952年出生的陳異蓬是長沙縣人,大專文化。2001年2月,陳異蓬擔任湖南電位器總廠廠長;2003年3月起擔任湖南電視機廠廠長。
2002年,湖南電位器總廠申請企業改制。經批准後,該廠決定將位於天心區韶山路168號共計67.661畝的土地進行轉讓。2002年11月6日,出讓土地對外進行公開招標。湖南南方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為了能夠獲得湖南電位器總廠的土地,多次與陳異蓬等人協商,決定故意抬高競標條件設置虛假附加條件,以阻止他人在公開的招標拍賣中中標。
“一是電位器總廠凈得現金不低於3756.65萬元;二是安置200名下崗職工……”這種條件讓其他有意參與競標的單位紛紛退出,最後只有林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參加。
2003年1月8日,陳異蓬代表湖南電位器總廠與創普公司簽訂了合同,但雙方沒有按照該合同履行上述附加條件,而是在2003年1月10日,雙方再次簽訂《國有土地開發合同》,並在該合同中刪除了上述附加條件。
以多種名義收受44萬賄賂
檢察機關指控,2001年6月至2004年底,被告人陳異蓬在擔任湖南電位器總廠廠長及湖南電視機廠廠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轉讓過程中為林某及其公司謀取利益,或承諾為林某及其公司謀取利益,共計6次收受林所送人民幣44萬元。
2001年6月,林某為獲取陳異蓬在以后土地轉讓過程中的關照,以見面禮的方式,送給陳2萬元。在2002年、2003年、2004年春節前的幾天,以拜年的名義,分3次每次送給陳4萬元。2004年7月,林某送給陳20萬元。2004年底,又送給陳10萬元。檢察機關還查明,2009年5月,在紀委對陳異蓬涉案調查期間,陳主動交待了紀委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並向檢察院退出受賄贓款34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異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將定期宣判。
作者:記者 李廣軍 通訊員 韓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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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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