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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統一醉駕案件審理裁判標準

 

CCTV.com  2009年09月09日 09:1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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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廣播網9月9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8日)對醉酒駕車犯罪的有關問題召開新聞發佈會,今後這類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將進一步統一審理的裁判標準。

  發佈會上,公佈了兩起發生在廣東、四川的醉酒駕車犯罪案件。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已於今天(8日)分別對這兩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對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分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近些年來,我國醉酒駕車犯罪呈多發、高發態勢,嚴重危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黃爾梅指出,在醉酒駕車肇事造成重大傷亡的處罰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徵求了專家、學者和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

  醉酒駕車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具體決定對被告人的量刑時,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傷亡後果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同時,行為人醉酒駕車,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量刑時也需要酌情考量。

  今天(8日)公佈的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醉酒駕車犯罪案件,依法沒有適用死刑。廣東省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決定二被告人刑罰時主要考慮到,二人均係間接故意犯罪,與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犯罪時被告人駕駛車輛的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一定程度上獲得被害方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分別判處二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近期發生的多起醉酒駕車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後果的犯罪事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對此類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見,司法實踐中的處理也不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統一法律適用。

  今後,對醉酒駕車,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樣才能有效打擊、預防和遏制一個時期以來醉酒駕車犯罪多發、高發的態勢。

  對於犯罪分子是否適用死刑,這個取決於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極其嚴重,而不是是否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對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也是可以適用死刑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罪行不是極其嚴重的,如果他犯罪後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是可以考慮不被適用死刑。 (本文來源:中國廣播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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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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