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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兩起醉駕案被告人被判無期妥當(全文)

 

CCTV.com  2009年09月08日 15:0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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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9月8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8日就醉酒駕車犯罪的有關問題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兩起發生在廣東、四川的醉酒駕車犯罪案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已於今天分別對這兩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對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分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黃爾梅指出,人民法院應當正確適用法律,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發揮刑罰懲治和預防犯罪的作用,依法嚴懲醉酒駕車犯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適當的。以下為《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新聞發佈稿》全文:

  一、2009年以來醉酒駕車犯罪情況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全國機動車輛數量和駕駛員人數猛增,無視交通管理法規酒後及醉酒駕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給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據公安機關統計,1978年至2002年,全國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數一直呈快速增長趨勢,其中,1978年共發生交通事故107 251起,死亡19 096人;1998年發生346 129起,死亡78 067人。交通事故增長222.73%,死亡人數增長308.81%。2002年全國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數均創歷史最高數,共發生交通事故773 137起,死亡109 381人。經嚴格管理,自2003年以來,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數雖呈下降趨勢,但事故數和死亡人數仍然很大,其中,2008年發生交通事故265 204起,死亡73 484人,與1978年相比,交通事故增長147.27%,死亡人數增長284.81%。而酒後和醉酒駕車肇事的情況,1998年,全國共發生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9年1-8月,共發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後駕車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駕車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駕車犯罪呈多發、高發態勢,嚴重危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面對新的情況,有必要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加以遏制。自2009年8月起,公安機關在全國開展了酒後駕車專項整治行動。為依法嚴肅處理醉酒駕車犯罪案件,遏制酒後和醉酒駕車造成的嚴重危害,警示並教育潛在的違規駕駛人員,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此次新聞發佈會,公佈相關案例。

  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懲醉酒駕車犯罪

  為了有效懲治並預防醉酒駕車犯罪,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人民法院應當正確適用法律,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發揮刑罰懲治和預防犯罪的作用,依法嚴懲醉酒駕車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飲酒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酒駕車肇事造成重大傷亡的處罰問題上,高度重視社會各方面反映的意見,專門徵求了專家、學者和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大家基本上形成共識,認為必須依法嚴懲。這次公佈的兩起醉酒駕車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都是在嚴重醉酒狀態下駕車肇事,連續衝撞,造成重大傷亡。其中,黎景全駕車肇事後,不顧傷者及勸阻他的眾多村民的安危,繼續駕車行駛,致2人死亡,1人輕傷;孫偉銘長期無證駕駛,多次違反交通法規,在醉酒駕車與其他車輛追尾後,為逃逸繼續駕車超限速行駛,先後與4輛正常行駛的轎車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繼續駕車衝撞行駛,以致造成多人傷亡的嚴重後果,其主觀上對他人傷亡的危害結果明顯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駕車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具體決定對被告人的量刑時,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傷亡後果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在一般情況下,構成本罪造成重大傷亡,屬於間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後果的發生,因此,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與以製造事端為目的而駕車撞人並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區別,在決定具體刑罰時,也就應當有所區別。同時,行為人醉酒駕車,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量刑時也需要酌情考量。今天公佈的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醉酒駕車犯罪案件,依法沒有適用死刑。廣東省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決定二被告人刑罰時主要考慮到,二人均係間接故意犯罪,與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犯罪時被告人駕駛車輛的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一定程度上獲得被害方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分別判處二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我們認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適當的。

  醉酒駕車行為人應依法賠償由於其犯罪行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經濟損失。行為人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不影響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並因此得到被害方諒解的,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應當指出,對於此前已經處理過的將特定情形的醉酒駕車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應維持終審裁判,不再變動。這是法律穩定性原則的體現,是以往司法解釋處理此類問題確定的原則,也是司法實踐的一貫做法,有利於保持社會關係的穩定。

  三、統一法律適用,積極預防和嚴懲醉酒駕車犯罪

  一段時間以來,由於醉酒駕車犯罪頻發,社會輿論對此比較關注,對此類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見,司法實踐中的處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統一法律適用。今後,對醉酒駕車,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樣才能有效打擊、預防和遏制一個時期以來醉酒駕車犯罪多發、高發的態勢。

  今天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這兩起醉酒駕車犯罪案件,一方面是為了統一裁判標準,依法正確審判醉酒駕車犯罪案件,另一方面是為了警示和教育廣大駕駛人員以及他們的親友,能夠以這兩起案件為戒,認真吸取教訓,充分認識醉酒駕車的嚴重危害,珍視自己、珍視親屬、珍視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幸福,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切實預防、杜絕醉酒駕車違法犯罪,確保交通秩序良好,共同創造和諧、安全、有序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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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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