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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規定城管聘用人員無權開罰單

 

CCTV.com  2009年09月07日 12:3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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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日前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9月1日起正式實施。

  記者獲悉,《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流動商販入場(室)從事合法經營。”對此,廣州城管局局長李廷貴表示,《條例》施行後,在不影響交通出行、市容市貌以及市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允許流動商販在劃定時間和劃定路段設攤擺賣。

  對違規小攤小販,《條例》規定禁止城管機關聘用的合同工、臨時工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對於城管機關不制止聘用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或者安排聘用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行政處分。這意味著除了正式在編的3196名城管,其餘協管員只能在巡查中發現問題、報告問題,但決不能查扣流動商販的物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記者馬遠瓊 實習生陳健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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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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