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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規定:醉駕飆車等交通肇事11種情形不適用緩刑

 

CCTV.com  2009年08月27日 11:0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浙江省高院出臺意見,統一交通肇事刑事案審理尺度

  發生交通事故,賠點錢就能搞定。抱有這種想法的司機,趁早打消這一念頭。昨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見》(以下稱《意見》),規定對醉酒駕車、飆車、斑馬線上釀成交通死亡事故或重傷3人以上的,一律坐牢,賠錢也不行。

  近幾年,全省每年因交通肇事致死達6000多人,發生交通肇事刑事案件4500余件,居刑事案件前4位。最近,重大、惡性交通肇事案件頻發。

  這次省高院出臺這份《意見》,對全省法院在交通肇事案緩刑的適用、自首認定、人身損害賠償與量刑、無能力賠償數額的確定等問題有了規範性指導意見。該意見於8月21日起在全省執行。

  11種情形“不適用緩刑”

  交通肇事罪作為過失犯罪,在浙江省有70%以上被判處緩刑,有的法院達90%以上。

  省高院刑三庭庭長丁衛強在昨天的新聞發佈會上説,適用緩刑過多過濫,社會效果反而不好,在一些人心中形成了交通肇事後可以“以錢買命”、“以錢抵刑”的錯誤觀念。

  《意見》規定6種情形一律不適用緩刑: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有出於追逐取樂、競技、尋求刺激等動機,在道路上超速行駛50%以上的;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後逃逸的;斑馬線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同時《意見》還規定5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無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曾因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過吊銷駕駛證、拘留行政處罰的;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明知是無牌證或已報廢的機動車、安全設施、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而駕駛,或者嚴重超載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

  交通肇事後報警不算自首

  為打擊嚴重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省高院在全省範圍內統一規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後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

  在以前許多案件中,被告人肇事後報警,被認定為自首,從而被從輕處罰,撞死了人也不用坐牢。丁衛強説,交通肇事後報警並保護事故現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後必須履行的義務。

  對於交通肇事逃逸後向有關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認定自首,但是要依法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輕處罰,一般不予減輕處罰。對於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情節的,不適用緩刑。

  防止“以錢抵刑”

  對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賠償問題上,省高院明確規定對民事賠償積極,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親屬諒解的,一般應在量刑時有所體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後果不是特別嚴重,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還可適用緩刑,體現了嚴寬相濟的司法精神。

  不過,為了防止産生“以錢抵刑”的負面影響,《意見》規定對那些犯罪情節惡劣、影響極壞、造成後果特別嚴重的被告人,從輕幅度要小,甚至可以不予從輕處罰。對於基本未賠償的,或者隱匿財産逃避賠償的,要酌情從重處罰。

  為保護被害人或其親屬的利益,省高院還強調了民事賠償執行力度,並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親屬給予司法救助。

  浙江省公安廳通報

  天臺寶馬酒駕撞人致死案

  昨天,省公安廳通報了“816”事故。8月16日晚上10點25分,司機戴天涯酒後駕駛浙J5300E寶馬車,在60省道將前方道路自南向北橫過公路的行人席某和她兩歲的兒子王某撞倒,兩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據悉,寶馬車主戴天涯,在事故發生後離開現場試圖逃避酒精檢測。事發4小時後,戴天涯到天臺交警部門投案,血樣檢測結果顯示血液酒精含量0.72mg/ml,係酒後駕駛。交警部門對其行為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目前,肇事司機已被刑拘。

  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侵權法律部主任魏勇強(“57”胡斌交通肇事案譚卓家屬的代理律師)説,根據相關法律,結合省高院出臺的《關於審理交警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816”事故肇事司機存在酒後駕駛和逃逸的雙重從重情節,起碼要被判3年以上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在交通肇事罪中,有一條“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可以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 (徐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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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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