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郊區農村一所外來工子女學校的小學生在課堂上舉手搶答問題。
擇校熱背後,是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差距偏大,教育機會不公平;升學競爭與沉重的書包使得學生體質狀況堪憂;學生按分數排名是利多還是弊多?這些問題近年來一直困擾著義務教育,也為家長、社會人士多所詬病。
那麼,有無“破解良方”?一些省份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依據2006年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從去年至今,已經有7個省份出臺了義務教育的地方法規,積極回應了民眾關注的熱點。
今年7月、8月,《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且向11個設區的市和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徵求修改意見,9月份,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將對該條例(草案)進行初審。依法治教的堅實步伐,各地的大膽試驗,讓我們看到了解決問題的曙光。
擇校因為校際差距,擇校關鍵是擇師
以教師合理流動縮小學校差距
■ 背景
《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縮小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和辦學水平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
擇校在許多地方成為社會熱點,客觀上講,優質中小學數量有限,難以滿足多數家長和學生的需求;不給自己的孩子找個好學校,許多家長認為沒盡到責任,愧對孩子。於是,擇校熱近年來“熱度”不減。有的家長在孩子出生不久就在好學校周圍高價購買房子、落戶口,為日後擇校作準備。但能夠高價購房者畢竟是少數,多數家長只能望好學校而興嘆。
浙江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負責人顧瑋參與起草《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他説,這次立法的一個重要意圖,就是將浙江各地推進學校均衡發展,尤其是扶貧、扶弱的做法固化下來,解決擇校難題。
學校之間辦學水平差距懸殊,是擇校熱的根源。義務教育之所以冠以“義務”,不僅在於父母有送孩子接受教育的義務,更在於政府必須為適齡兒童少年提供相對公平的受教育機會。浙江等地的法規對於政府均衡發展義務教育的責任表述明晰。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科院黨組副書記方新認為,浙江等地立法的做法很好,政府提供的義務教育應該是均衡的。她説,但現在一些地方還在辦重點學校。當然,均衡是相對的,不均衡是絕對的,在經費、師資、生源等方面,要重點幫助薄弱學校。日本、韓國政府提供了公平的義務教育,城市、鄉村的校舍圖紙都是統一印製的。由於社會上有對教育分層的需求,政府應放手發展私立學校,讓這些學校來滿足部分富人的需求。
記者在豫北某地採訪時,發現這樣的情況:農村小學教師交流到城區,就千方百計留在城裏;好學校不願意送教師到薄弱學校,校長稱“因不同學校文化傳承有差異,送去的老師很難發揮作用”。人往高處走,許多人對這一現象表示理解。知易行難,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也是這樣嗎?
徒法無以自行,執法在人。對於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大家的認識如今已基本趨於一致,關鍵是怎麼做。在實踐中,安徽銅陵、山東濰坊、四川成都、遼寧瀋陽等地探索出了行之有效的辦法。這些地方有的將示範高中的招生指標合理分配給初中,從生源上緩解初中的競爭;有的在改造薄弱校、提高薄弱校教師待遇的基礎上,按照大學區實行教師交流;有的分別建立小學、初中城鄉共同體,縮小城鄉學校之間的差距被列為考核城市學校校長的內容。
義務教育法以及一些地方法規,都規定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多數地方教育行政部門也執行得不錯。但是,重點學校尤其是一些老校、名校,是多年辦學積累而來,在公眾心目中,重點學校、非重點學校依然如故。這些學校如何與多數學校均衡發展?有關教育專家表示,均衡發展確實需要一個過程,不能通過犧牲優質學校,降低其辦學水平來拉平與薄弱學校的差距。方新認為,政府不能加劇不均衡,要對薄弱學校採取傾斜政策,儘快提高它們的辦學水平,實現高質量的均衡發展。有的專家建議,地方政府應加大經費投入,不能讓優質學校搞結構工資,同時提高薄弱學校教師的待遇。
國家教育發展研究中心教育政策評估室主任、研究員楊銀付説,浙江等地的立法,有益於大家明確認識、堅定決心,均衡發展是義務教育的本質要求,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普及性的而非淘汰性的、發展性的而非選擇性的、保障性的而非競爭性的教育。均衡發展受制于多方面因素,需要教育界乃至全世界的長期努力。
保護學生隱私還是鼓勵學生競爭
學生成績排名是否該公佈
■ 背景
《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規定:學校不得按照考試成績公佈學生的排名。學校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義務教育階段該不該公佈學生按照考試成績的排名?浙江的立法草案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如果學校公佈學生成績排名,“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方新認為,學生分數排名情況不應該公佈,公佈會給學生造成極大壓力,不僅排名靠後的學生有壓力,考分高的學生也有壓力。這樣做,並非不讓學生了解自己的學習狀況。方新説,分數應該通知學生本人,使學生對自己的學業心中有數。
義務教育法有條文規定教師“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楊銀付説,不公佈學生分數排名符合法律的精神,排名情況教師可以掌握,作為因材施教的參考之一。這樣做也符合教學規律、符合素質教育的要求。對學生的教育,還是應該尊重學生,以正面激勵為主。現實中,許多學校已經注意到這一點,不給學生按成績排名。
也有專家和一線的教師認為,排名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禁止給學生排名最好改為禁止教育部門按學生成績給學校排名。在班級給學生排名,也是教育的一種手段,對學生有督促、激勵作用;社會就是競爭的社會,學生也應該有競爭意識。按成績給學生排名與促進教育公平、均衡發展並不矛盾。
與給學生分數排名相關聯,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能否設置或變相設置重點班?對此,義務教育法給予明確禁止。教育部也曾三令五申。然而,現實中卻有些禁而不止,自2006年新義務教育法頒布以來,如今許多學校以所謂特長、特色等為名,還在辦各種名目的重點班。其中有學校的原因,也有家長的因素,主要還是應試教育在起作用。
對於設置或變相設置重點班,為何又為地方法規所關注?除貫徹義務教育法的精神之外,更為重要的是,還有許多學校我行我素。有關專家表示,希望各地依據法律法規,能夠動真格,切實解決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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