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廣西壯族自治區田東縣那讀煤礦“7 21”特別重大透水事故案8月14日上午在該縣法院一審開庭。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太雲作為那讀煤礦主管全面工作的黨委書記,被告人黃繼央、潘平、黃榮珍分別作為那讀煤礦的機電、安全、生産副礦長,違反煤礦安全生産有關法律、法規,在生産中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探水鑽作業,違規組織工人在水災隱患區域生産,2008年7月21日盲目通知已撤出到安全地點的工人重返作業地點恢復生産,引發事故。經國務院那讀煤礦“7 21”特別重大透水事故調查組鑒定,事故造成36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989.8萬元,情節特別惡劣,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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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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