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迫性
年死亡人數上萬
8月4日晚9時——浙江杭州一豪華越野車撞死一16歲女孩,後經公安機關鑒定,肇事司機屬酒後駕駛。
6月30日,江蘇南京張某醉酒駕駛造成5人死亡、4人受傷,6輛車受損。
7月23日,去年醉酒駕駛致4人死亡、1人重傷的孫某被四川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
……
據統計,2008年我國因交通事故導致73484人死亡。如果按照國際上的統計比例,即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佔總交通事故數量的25%計算,那麼2008年我國因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人數已上萬。
悲劇的不斷上演,把酒後駕駛問題推向了風口浪尖。因此有人提出:酒後駕駛屢禁不止,是因為法律對此處罰太輕。
7月18日,四川成都李剛、羅毅兩位律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修改刑法,增加“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罪”。
談到上書的初衷,兩位律師都表示,酒後駕駛肇事,不同於一般的重大交通事故,行為人在主觀上不是過失,而是存在放任的故意。在他們代理的案件中常涉及酒後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常見到許多無辜的生命逝去,許多幸福的家庭破滅,深感酒後駕駛對社會的危害性極大。
必要性
生命最可貴
律師上書一經報道,就在互聯網上引起熱議,有超過90%的網民支持他們的立法建議。
“酒後駕駛肇事的違法成本太低。”李剛認為,現行規定刑事處罰頂格為7年有期徒刑,而且在刑法中,對醉酒駕駛未造成損害後果行為又未納入刑法處罰,屬於空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基本上是沿用1979年刑法的規定,已明顯滯後於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
兩位律師還提出,我國對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的認定標準,應當在參考外國標準的同時,結合我國飲酒較多的實際情況,從嚴修改“飲酒駕駛”、“醉酒駕駛”認定標準。
兩位律師一再強調,立法建議的出發點,是為了實現對人權的尊重,對生命的關愛,使更多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及幸福美滿的家庭能得到更好的保護。
李剛表示,廣大公民需要一個較為安全的公共環境。隨著機動車輛的增加,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會更加珍惜生命,珍惜健康。把懲處酒後駕駛納入刑法,有利於遏制和減少酒後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的發生,使每一個人在公共道路上的生命權、健康權及財産權都得到平等保護。
可行性
教育懲戒結合
將懲處酒後駕駛納入刑法,是否可行?也有人對此表示擔心。
對此,兩位律師表示,他們經過反復論證,切實可行。
“根據刑法理論,犯罪既遂狀態中有:舉動犯、行為犯、危險犯、結果犯。對於危險犯而言,只要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險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就構成既遂。”李剛説,建議在刑法中增加酒後駕駛罪,就是屬於危險犯。這不僅不存在對犯罪標準的擴大,而且完全符合我國現行刑法的犯罪標準。
有人認為,法律是以教育為目的,而如果酒後駕駛應判刑的話,似乎成了法律以懲罰為目的。羅毅認為,應當辯證地看待“法律的教育性和懲罰性”問題。教育是目的,懲罰是手段,當我們的教育不能讓一部分人改掉飲酒駕駛的惡習時,特別是通過現有行政處罰也不足以讓一部分人改掉飲酒駕駛的惡習,規範自己的行為時,就説明酒後駕駛的違法成本過低,現有法律的威懾力不強。
“我們希望增加新的罪名,通過刑罰的威懾力,來教育飲酒、醉酒駕駛的人,使他們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一定不要忘記尊重他人的生命。”羅毅堅定地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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