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晚,一輛保時捷卡宴越野車在杭州莫幹山路的愛心斑馬線上,撞死了一名打工妹。次日下午,杭州警方召開新聞發佈會,稱經過抽血檢驗,肇事司機魏志剛的酒精含量為0.36毫克/毫升,屬酒後駕車。
這是在杭州胡斌飆車撞死行人譚卓、成都孫偉銘醉酒駕車致4死1傷、南京張明寶醉酒駕車致5死4傷之後,又一起惡性交通肇事事故,而且,此次事故發生在杭州市第一條愛心斑馬線上,這條愛心斑馬線正是在5月7日胡斌飆車撞死行人案之後,警方特地設立的。
是什麼讓酒後駕車、超速行駛頻頻事發?是什麼讓我們的馬路如此不安全?
許多人呼籲對惡性交通肇事者施以重罰。根據我國法律,交通肇事罪一般刑期為7年有期徒刑,加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最高可判15年。一系列肇事案件之後,“喊殺”之聲洶湧,認為15年的最高刑期不足以威懾與預防犯罪,完全可以增加量刑幅度到無期,乃至死緩和死刑。
應該説,這是種思路。我國對某些交通違規行為的處罰確實過輕,比如酒後駕車,在美國、新加坡等地,一經發現無論有無造成事故,通常都會被判入獄。但在我們這裡,多數情況下,交一點罰款,扣一點分,就能走人。抬升“犯罪成本”,至少在心理上,對“把汽車開成坦克”(杭州一節目主持人語)的“馬路殺手”有震懾作用。
但“重典”是否能解決一切問題?且不説慎用死刑屬當代司法理念,就以實踐來説,我們不乏一些“重典”的先例,遠有1997年原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長張金柱酒後駕車撞死小學生案,近有成都孫偉銘醉酒駕車致4死1傷案,兩人事後都被判以極刑。社會影響力不可謂不大,但這邊孫偉銘案法錘剛落,那邊馬芳芳就在車輪下無辜喪生,不能不説是對過度迷信“重典”的警醒。
恐怕,我們需要反思的不止是法規的缺失。交通事故任何一個國家都無法避免,但譚卓和馬芳芳這樣在斑馬線上被撞死的極端案例,在一些發達國家是很難想像的。去過歐洲的人都會有這樣的深刻印象:斑馬線總是得到開車人的絕對尊重,汽車在斑馬線前會放慢速度或停下,絕少有人按著喇叭,踩著油門,從行人身邊呼嘯而過。與其説這是法律的作用,不如説是整個社會對生命的敬畏與尊重:在道路上,與汽車相比,行人是弱者,應該受到保護,受到機器的尊重。在人車雙方都遵守交通規則的前提下,行人及非機動交通應該得到更多的優先權。
反觀我們這裡,生命權力大於一切、人車互相禮讓的觀念,似乎並不被完全認同,“汽車優先”的影子仍隨處可見:在道路橋梁建設上,人行道、自行車道被機動車道擠得越來越窄甚至消遁于無;在社會心理上,一些“駕車族”有著莫名的優越感和炫耀感,對速度過分追求,對生命無比冷漠……人車關係在我們這裡也更緊張:在歐洲,有12%的交通事故死亡者為行人,美國是11%,而在我國,有數據顯示超過25%。
更深具意味的是,當我們呼籲以“重典”治交通之亂,一些西方國家則傾向於公序良俗的力量。據德國媒體報道,歐洲一些城市和地區近年來嘗試取消街上所有的紅綠燈和指示牌,讓司機和行人通過自我約束來維持交通秩序,真正做到友好相處。
像這樣用道德的約束來解決交通問題,在人多車多的中國恐怕暫時還行不通,但讓斑馬線上血的悲劇不再重演,讓出行對所有人而言都便捷、安全,是不是一部嚴酷的交通法就夠了?中國上半年的汽車消費已經超過美國,暫列世界第一。在向“汽車大國”進發的征途上,我們應該擁有怎樣與之匹配的交通文明與文化?這是值得所有人深思的問題。(尤莼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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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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