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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規定教師組織補課收受好處以商業賄賂論處

 

CCTV.com  2009年08月03日 10:2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日報  

  日前,湖南衡陽市教育部門下發通知,要求堅決剎住中小學學生寒暑假補課歪風,並明確規定教師在組織學生補課中收受好處的以商業賄賂論處。將補課與商業賄賂挂鉤,此舉一齣即引發熱議。

  有網友質疑,教師給學生補課收取補課費屬獲取勞動報酬,同時補課是傳授知識,談不上以學生謀取利益,不能認定為受賄。

  教育局:不針對個人自願補課行為

  “通知被一些媒體和網友誤讀了。”衡陽市教育局宣傳法規科科長肖仲斌説,自2005年嚴令禁止公辦學校補課以來,一些民辦培訓機構為爭取生源,往往會找到中小學校老師,由老師發動學生前往該機構補課,並按人頭給老師“回扣”。每介紹一個學生,老師將獲得30—50元不等的“好處”。他認為,這種默契實際上已成為一種“買賣生源”的行為,而這才是教育局下發通知嚴厲禁止的對象。他強調,對於那些學生老師自願開展的特長或者文化課補習行為,衡陽市教育局並不干涉。

  支持方:招攬生源收回扣屬賄賂

  湖南業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西嶽説,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他認為,短訓機構以營利為目的,可視為經營者;教師特別是學生的班主任,能夠利用其職務關係影響學生及家長的意志,即有發動和組織學生參與補課的便利條件,屬於“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因此,教師為短訓學校招攬生源收受好處的,屬於一種接受商業賄賂性質的違法行為。

  反對方:是否利用職務便利需認定

  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賴早興則認為,教師在發動、組織學生補課中收受短訓學校好處是否屬於商業賄賂,取決於培訓活動是否屬於經濟活動和教師有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根據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教育部相關規定,教育並不具經濟活動性質。同時,從我國法律規定的教師權利義務看,教師並沒有學生校外管理的權利,學生參不參與培訓完全取決於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教師不具有決定權。所以,在學生是否參與短期培訓上,教師是沒有職務便利可以利用的。 (作者:顏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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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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