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31日電 公安機關須協助民政部門開展街頭救助,對流浪乞討人員強討惡要、滋擾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依法處置。屬於救助對象的,送救助管理機構救助。
民政部等五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通知作出以上要求。
通知要求,公安機關凡是接到舉報發現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組織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認真詢問案情,及時出警,對涉嫌犯罪的分別按照拐賣兒童罪、拐騙兒童罪、組織兒童乞討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立案偵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通知要求,公安機關要加強對街面等流浪乞討人員主要活動場所的巡查。要加強對繁華街區、橋梁涵洞、地下通道、熱力管線、廢棄房屋、火車站、風景遊覽區等流浪乞討人員集中活動和露宿區域的巡查。發現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要求,會同民政、衛生等部門救治。發現流浪未成年人的,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發現利用嬰幼兒或未成年人乞討的,要現場取證,調查盤問。對無血緣關係、來歷不明和疑似被拐賣、拐騙、組織、脅迫、誘騙、利用乞討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對利用嬰幼兒、未成年人乞討的監護人,教育、警告後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要求,公安機關要對街頭流浪乞討和被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一律採血,經DNA檢驗後將數據錄入全國打拐DNA數據庫。各地在採血和檢驗比對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費用。
通知提出,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聚眾鬧事、結夥衝擊、圍攻救助管理站的違法犯罪活動,確保站內人員安全和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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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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