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廣州七月三十日電 (莫非 張明瑞)二十八日至三十日在廣州舉行的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務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東省政府提交的《廣東省流動人員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新條例修改稿有多處修改,包括規定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應當在居住地居住一定期限。
修改後的第十一條規定:“未滿十六周歲或者已滿六十周歲且在居住地連續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流動人口,可以根據個人需要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領居住證。”同時,對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及其條件做了具體的增刪。修改稿指出:“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六十周歲的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發給居住證”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居住地連續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可以根據個人需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領居住證:(一)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二)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三)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此外,為明確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的日常職責,將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七條修改為“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公安機關委託,開展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居住證受理、發放等具體工作,並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日常工作。”
同時,為使流動人口協管員的定位更明確,管理更規範,將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八條作了部分修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決定聘用流動人口協管員,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開展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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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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