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週刊7月20日報道“水是生命之源”!當水資源面臨枯竭,你會不由自主地想起這句話。
為保護水資源,無論是官員、學者還是老百姓,都在獻計獻策。在資源稅改革方案醞釀出臺時,將水納入資源稅徵收範圍已成業內共識。
不少專家建議,將水資源全面納入資源稅徵收範圍,逐步對各類水資源徵收資源稅,通過價格杠桿促進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
徵收水資源稅時機已成熟
家住北京朝陽區的李女士每季度都會收到來自北京市自來水集團公司的繳費通知單,上面寫著每噸水3.70元的收費金額,其中包括三部分:自來水水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其中水資源費為每立方米1.10元,污水處理費為每立方米0.90元,自來水水費是1.70元。
而1.70元的自來水水費已經沿襲了近7年。記者日前從北京市自來水集團公司了解到,從2002年至今,北京市的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進行過調整(此兩項費用自來水公司是代收,財政劃走),而自來水水費一直沒有提高。
“自來水水價跟成本是倒挂的,我們一直處於虧損狀態。”北京市自來水集團公司宣傳科負責人宋女士接受《中國經濟週刊》採訪時表示。
不久前,北京市自來水集團總經理徐維浩在相關場合也表示,由於2002年以來自來水水價一直未調整,水價與成本倒挂,政策性虧損嚴重,至2008年累計虧損13.4億元,折合每噸水虧損0.81元。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石磊博士告訴《中國經濟週刊》,一方面是自來水企業虧損運營,另一方面卻是我國水資源短缺問題日漸凸顯,兩方面的原因促使水資源稅必須改革。
針對我國水資源嚴重缺乏的實際情況,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向《中國經濟週刊》表示,目前從政策環境、技術條件等各方面看,開徵水資源稅的時機已經成熟。
實行“階梯式稅制”
如果開徵水資源稅,首當其衝的問題是要界定水資源稅的徵收對象。
“徵收水資源稅主要是體現對資源價值的重視。從資源的角度分析,水資源稅的徵收對象範圍,無論是使用者還是開採者,都應該徵稅。”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教授接受《中國經濟週刊》採訪時表示。
對水資源開採者徵稅,意味著今後礦泉水等相關開採者也在徵稅之列;對使用者,涵蓋的範圍包括工業、居民、農業等,而最容易引發爭議的是居民飲用水。目前各地對居民飲用水的收費包括自來水水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三部分。未來的水資源稅改革,是將這三部分都合併改為稅?還是採用稅費並存體制?
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告訴記者,污水處理費跟水資源稅互不相干。污水處理費,相當於政府部門提供公共物品而需要交納的費用,是根據污水排放量來向使用者徵收的。因此,污水處理費還應該由主管部門來徵收。而水資源費才需要轉化為水資源稅。
“將要進行的水資源稅改革,很可能是稅、費並行的。”王金南説。
石磊也認同稅、費並行的情況。他説,“水資源費這部分可以用水資源稅來代替,但是污水處理和自來水水費部分,還是應該以費的形式出現。”
毫無疑問,徵收水資源稅應該對節約水資源起著很重要的影響,但是如何確定水資源稅的稅率,事關整體改革。用馬中教授的話説,“以後要用稅來調節水價了。”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設定水資源稅稅率。
“這個問題要看從什麼角度考慮,正是由於我們長期以來實行資源和環境無價制度,導致了資源和環境的惡化,現在通過徵收資源與環境稅,體現了資源和環境的價值,對被徵收者而言,是重視環境和資源的表現。”石磊向《中國經濟週刊》分析。
而王金南認為稅率是一把雙刃劍,“從資源節約角度,我希望稅率高一點,但同時會帶來一些負面的影響,尤其是對中低收入的老百姓影響較大。我建議實行‘階梯式稅率’,針對不同類型用戶應該體現不同的稅率,可以分為工業、生活和農業等不同類型,甚至工業也可分為耗水大的行業和一般性行業等。”
在認同“階梯式稅率”的同時,馬中教授建議,“由於各地情況不一樣,如果開徵水資源稅,應該根據各地水資源的稀缺程度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由地方來決定稅率。對那些水資源稀缺或者重要的地區,稅收應該高一些。”
他同時建議應該採取水資源稅和水價的雙重調節機制,“畢竟稅的調節不可能太隨意,當一個地區根據水資源的稀缺程度定完稅率以後,對水資源的再調節,還是要靠水價。而水價也可以採取階梯式、從量計徵的方法。用的水越多,水價也應該越高。”馬中説。
水資源稅價的確定,無疑牽動著大家的神經,但是與之相伴而生的問題是費改稅之後,徵收體制將發生變化。
現行徵收體制不宜變動太大
目前,對水資源費,全國各地的徵收機構並不統一。
中國煤炭經濟研究會副秘書長趙家廉日前表示,“資源稅已經明確為地方稅種。” 毫無疑問,水資源稅的徵收將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而水資源稅由誰來收取,徵收體制的變革在所難免!
北京市自來水集團公司宣傳科負責人宋女士告訴《中國經濟週刊》,目前北京的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他們只是代收,這兩項費用直接由財政撥走了,集團公司留下的只有自來水費。
而在湖北,全省水資源費一直是由地稅部門代徵的,但是在今年5月,湖北省人民政府下發了《關於全省水資源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徵收的通知》,明確要求全省水資源費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徵收,地稅部門不再履行代徵職能。
“如果水資源費改為水資源稅後,由稅務部門徵收就名正言順了。”石磊説。
而王金南認為,在費改稅的過渡時期,在徵收體制上不能有太大變動,這樣對相關部門衝突會小一點。等過渡到一定階段,把徵稅體制逐步建立起來以後,再一點點完善,包括環境稅,都有類似的問題。”
而水資源稅徵收上來以後,是否能做到專款專用?
石磊建議説,“我們既然通過水資源稅獲得了利益,是不是將這部分稅收用於對水資源的保護和再開發更好一些?這些都是需要我們著力考慮的問題。”(本文來源:中國經濟週刊作者:王紅茹/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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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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