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郭愛娣)昨天,市政府法制辦就《北京市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草案擬對一般事故進行細化,輕微事故將由事發單位自行調查處理。
草案擬規定,僅造成人員輕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總廠)調查處理,無所屬總公司(集團公司、總廠)的,由事故發生單位組織調查處理。
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自行組織調查處理。
也就是説,當發生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時,區(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將負責事故調查的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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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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