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廖愛玲)針對明星廣告代言的種種爭議,昨天,北京市消費者協會表示,明星代言承擔責任不應僅限于食品廣告,“凡是向社會推薦産品的廣告代言都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並建議在正待修改的《廣告法》中加入代言擔責條款。
明星虛假廣告問題突出,今年6月實施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個人代言食品廣告應承擔連帶責任,一度引起社會爭論,北京市消協等部門為此進行了“廣告代言法律責任理論研討會”。
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副會長楊豎昆指出,目前只有在食品藥品領域承擔連帶責任,而個人代言其他産品,如家電、房子、旅遊等,虛假廣告侵權都不承擔責任,這不合理。他建議在追究法律責任時,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加進去,並在“消法”中加入先行賠付和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明星代言在虛假廣告中給消費者的誤導非常大,自己拿了高額廣告費,出問題不承擔責任或承擔微乎其微的責任。”市消協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河山指出,代言人只要在客觀上有過錯,只要是虛假廣告,就得承擔侵權責任,這樣才能更好保護消費者利益。
目前《廣告法》已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修改計劃。北京市消協秘書長張明建議,目前《廣告法》沒有規定相應代言人應承擔的責任,法律制度應予以完善。
相關鏈結:
責編:李二慶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