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下午,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一審判處麻栗坡縣原縣委書記、文山州民政局原局長趙仕永有期徒刑20年,決定執行18年,涉案贓款462萬餘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650萬元。
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趙仕永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麻栗坡縣委書記、文山州民政局局長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合計人民幣406萬餘元和5000美元;將私人消費支出拿到下屬單位報銷,侵吞公款人民幣56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
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仕永的受賄、貪污數額特別巨大,其身為領導幹部,所犯罪行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極壞,應依法懲處。鋻於其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前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其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涉案贓款,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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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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