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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財政部發汽車以舊換新辦法徵求意見稿

 

CCTV.com  2009年06月27日 06:0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獲得補貼須符合以下條件:

  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老舊中型出租載客車;

  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輕型載貨車;

  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型載客車(不含出租車);

  與“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使用年限表”中規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報廢的各類“黃標車”。

  據新華社6月26日電 (記者雷敏)商務部、財政部26日發佈《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了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範圍和標準,車輛報廢更新及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發放等具體程序,並公開徵求意見。

  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範圍為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間,將符合條件的汽車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並換購新車的。

  符合規定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並換購新車的,補貼標準原則上不高於同類型車輛的單車車輛購置稅金額。

  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前報廢“黃標車”並換購新車,新車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政策的,不再享受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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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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