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2日電 據國土資源部網站消息,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日前簽署國土資源部第45號令,公佈《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該《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土地調查包括全國土地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專項調查,並從土地調查機構及人員、土地調查的組織實施、調查成果的公佈和應用等方面對《土地調查條例》的相關制度進行了細化,增強了可操作性。
《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正在開展的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提出了進一步要求,將為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提供有力保障。
以下為全文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45號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09年5月31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長 徐紹史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調查的有效實施,根據《土地調查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調查是指對土地的地類、位置、面積、分佈等自然屬性和土地權屬等社會屬性及其變化情況,以及基本農田狀況進行的調查、監測、統計、分析的活動。
第三條 土地調查包括全國土地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專項調查。
全國土地調查,是指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全國城鄉各類土地進行的全面調查。
土地變更調查,是指在全國土地調查的基礎上,根據城鄉土地利用現狀及權屬變化情況,隨時進行城鎮和村莊地籍變更調查和土地利用變更調查,並定期進行匯總統計。
土地專項調查,是指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需要,在特定範圍、特定時間內對特定對象進行的專門調查,包括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和勘測定界等。
第四條 全國土地調查,由國務院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調查領導小組遵照要求實施。
土地變更調查,由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
土地專項調查,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條例規定落實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調查所需經費。必要時,可以與同級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土地調查經費從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辦法。
第六條 在土地調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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