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不開發票送飲料,已經成了一些餐館偷稅的慣常做法,但有位“較真”的顧客起訴稱,這侵害了她為國家監督稅收的權利。北京市二中院已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消費者敗訴,飯館也受到了批評。
2008年10月8日,胡女士在北京巴雲舫川菜店內就餐。餐後,胡女士主動提出不開發票可否優惠,餐館遂贈送其價值10元的雪碧飲料一瓶,代替發票。胡女士詢問店員,日後可否更換發票,店員告知只要支付飲料款,即可用收據換取發票。
事後,胡女士想來想去,覺得這個贈品要的不舒服,於是將餐館推上了被告席,要求1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原審法院認為,胡女士主動向餐館店員提議以不開發票為條件,給予相應的優惠,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餐館當時接受了胡女士的提議,違反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對雙方做法提出嚴肅批評,並駁回了胡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胡女士上訴,二中院維持了原判。 (通訊員 龍雲斌 記者 孫文曄)
相關鏈結:
責編:汪蛟龍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