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盧國強)昨天,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就本市出國(境)公民辦理恢復戶口有關規定進行解釋,即使護照丟失也可恢復戶口。2007年4月至今,128名本市丟失中國護照的出國(境)公民辦理了恢復戶口手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我國公民在出國(境)前需要登出戶口。另外,2000年以前出國人員在持有護照後出國前也要登出戶口。這兩部分人群在回國後都可以按需申請恢復戶口。
凡是本市出國(境)公民回國後要求恢復戶口的,需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中國出入境證件,以及登出戶口證明到原戶籍地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手續。派出所受理後,20個工作日就可恢復戶口。《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中國出入境證件已過期或遺失的,需到入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出入境部門核實入境情況屬實後,按照相關政策25個工作日內辦理入戶手續。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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