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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警察打死青年”案的法理焦點

 

CCTV.com  2009年06月12日 10:2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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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爾濱警察打死青年”轟動全國,但涉及的法律問題實際上並不複雜,其焦點無非有三:一是定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死)?二是如何量刑,會不會出現死刑?三是被害人林松嶺的同伴楊森如何判處?

  焦點一: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

  從陸續披露的案件細節來看,打死林松嶺的警察實際上只有齊新和劉力男兩人。事發當晚,被害人林松嶺及其同伴楊森首先動手,打傷三名警察,然後齊新和劉力男兩名警察還手,將林松嶺毆打致死,在場的其他警察並未參與打鬥。雖然從新聞的角度而言,“六警察打死青年”的提法更能吸引眼球,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對林松嶺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的,應當是齊新和劉力男兩名警察。

  從法律上講,並非只要死了人就肯定犯故意殺人罪,關鍵要看具有怎樣的主觀故意。具體而言,是看其行為表現,如加害手段及工具、加害部位、加害行為有無節制等。該案中,打死人的警察沒有使用槍支刀具等兇器(反倒是林松嶺用水泥塊擊打齊新的頭部),主要採取拳打腳踢的方式實施傷害。而且事發突然,雙方之前沒有深仇大恨,似乎並無殺人的目的,因此,筆者認為檢察院以故意傷害(致死)起訴是妥當的。

  焦點二:會不會出現死刑?

  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該規定彈性很大,實踐中還需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來量刑。

  該案中,如果齊新、劉力男等人不具有警察身份,顯然只是一起普通的打架鬥毆案件,且未使用危險性較大的兇器,判個十多年的有期徒刑是較為合理的。由於打人者具有警察身份,産生了全國性的重大影響,如果仍按最低的十年徒刑來量刑,雖説和法律規定不矛盾,但恐怕難以服眾。但是,畢竟被害人林松嶺一方首先動手打傷警察,過錯在先,對事態擴大負有重要責任,據此情節,判死刑又有些過重。

  因此,筆者認為,在刑法第234條規定的三個選項中,選擇“無期徒刑”似乎更加適中。當然,在許多人的觀念裏,覺得只要死了人,就得有人償命,否則就是“不公”。特別是此案轟動全國,輿論壓力甚大,司法機關不管做出哪種選擇,恐怕最終都會有人叫好有人叫罵。最終結果如何,尚需拭目以待。

  焦點三:林松嶺的同伴楊森如何判處?

  林松嶺的同伴楊森是一個比較特殊的角色。一開始網上熱炒“六警察打死大學生”時,楊森和林松嶺一樣,都被輿論認為是受害者。然而,隨著事件真相越來越清晰,特別是現場錄像曝光後,網民才發現,原來楊森並非那麼“無辜”:首先挑起事端是他,首先動手打人的也是他,在打傷兩名警察後又和林松嶺一起打第三名警察的還是他。

  根據鑒定結果,被楊森打傷的三人中,兩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屬無疑。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案中,楊森先後打傷三名警察,惡性較強,並且其行為對整個案件的發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説,如果沒有他,或許當晚的悲劇不會發生。因此,估計對楊森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性較大,至於具體會是幾年,則得看司法機關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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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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