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黃玉浩) 近日,湖北黃石民營企業家易淑華向咸寧警方繳納400萬“贓款”後取保回家。5月4日,他被該地警方以“涉嫌賭博罪”逮捕,案由是在國內收回于澳門借給賭友的賭資,此涉嫌賭博罪。
案由:澳門出借賭資境內收回被抓
今年4月3日,易淑華在黃石被咸寧溫泉公安分局刑拘。按照易的回憶,警方在審訊時稱,有筆從山西轉入他賬戶的款項是澳門賭博贓款。
易淑華説,自去年10月以來,曾多次隨旅遊團赴澳門遊玩並賭博,其間借給山西賭友楊志良700萬做賭資,回國後楊先將618萬元打還給易。
“我和楊某之間並未賭博,沒有輸贏關係,哪來的賭資結算?”易淑華説,他借給對方的錢不管在香港還,還是在國內還都應該屬於民事借貸,“更何況在澳門賭博也不犯法”。
按照易的説法,其中400萬是他在賭場贏的,而這一筆錢隨後被警方認定為非法所得的贓款。
警方:境內結算可認定涉嫌犯罪
“在澳門賭博並沒有罪,但在國內進行賭資結算就是犯罪。”6月9日,咸寧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長趙志剛接受記者採訪稱,“根據刑法規定,犯罪行為地和結果地只要一項發生在中國境內的,都適用該法,易淑華在澳門賭博,這是犯罪的行為地,他將贏的錢又提供給楊某做賭資,楊在境內還錢給易,這叫境外賭博、境內結算,屬‘犯罪結果地’在境內,可認定涉嫌賭博罪。”
被拘留後,易淑華多次被要求“退贓”,按照趙志剛的説法,警方開始提的贓款數額為1200萬,400萬是他非法所得,警方予以暫扣,“會按法院判決處理,公安不動一分”。
進展:部分“贓款”打入民警個人賬戶
5月4日,咸寧市公安局向易淑華下達了“逮捕通知書”,上無辦案人簽名、無家屬和當事人簽名。
5月26日,易在辦案民警胡毅陪同下,向溫泉分局賬戶打入50萬,並向胡的個人賬戶打入350萬,溫泉分局為其開具的“湖北省單位資金往來收據”上,標注“易淑華賭博案款”,蓋有咸寧市公安局溫泉分局的財務專用章。
“這種收據是公司之間的臨時收據,應該給我專用的財政發票”。易淑華對此不解。
而據趙志剛介紹,打入民警個人卡上的350萬已轉入咸寧公安局的專用賬戶。
趙志剛進一步解釋,之所以咸寧警方辦此案,是因為曾受公安部指定查辦特大網絡賭博案,易淑華只是一名“參賭人員”。
咸寧警方稱,目前楊志良在逃,正被通緝。
6月9日,咸寧公安局證實,黃石市還有兩名企業家因赴澳門“涉嫌賭博罪”正被咸寧警方網上通緝;另有一名私營老闆在繳納50萬元“贓款”後取保候審。
■ 説法
專家稱澳門
賭博不算違法
“警方認為境外賭博,境內結算,就是涉嫌刑法規定的賭博罪,這沒有法律依據。”社科院法學所教授劉仁文認為,《刑法》只適用於大陸境內,中國公民澳門賭博不算違法。
劉仁文稱,此案當事人易淑華在澳門賭博,借錢給他人,但兩人之間並無賭博輸贏,不存在境內結算賭資,只能算普通的民事借貸。
“即使是互相賭博,輸贏回內地結算,也無法律規定違法。”劉仁文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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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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