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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最高法出臺兩部司法解釋

 

CCTV.com  2009年05月26日 00:2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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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網消息(午夜新聞):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佈了《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兩部司法解釋將於今年10月1號起施行。

    這兩部司法解釋涉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及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的若干熱點、難點問題。

    標題一:“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可認定為專有部分”

    《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應認定為共有部分。

    業主基於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墻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業主共有。

    標題二:“住改商”應當經所有有利害的關係業主同意

    業主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經所有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係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標題三:“物業不履行維修養護等義務 業主告狀法院支持”

    《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標題四:“業主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物業已提供的服務提出抗辯 法院不予支持”

    在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約定以及規定全面履行了相應義務的情況下,有的業主以未享受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供的服務,比如業主提出其因出國而未享受服務,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比如低樓層業主提出其從未乘坐電梯等提出抗辯時,只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關服務,則物業費的交納義務對全體業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規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等有另外的規定或者約定,業主以前述理由所提的抗辯屬於權利濫用,有損業主自治機制和物業服務秩序,所以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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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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