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0日電(記者趙超)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555號國務院令,公佈《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20日受權播發了這一條例。
《條例》共分二十五條。制定《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並提供必要的保障。
《條例》同時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對流動人口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條例》指出,成年育齡婦女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提交婚育證明。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
《條例》明確規定,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受下列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免費參加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知識和生殖健康知識普及活動;依法免費獲得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晚婚晚育或者在現居住地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現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享受休假等;實行計劃生育的,按照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在生産經營等方面獲得支持、優惠,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
自《條例》施行起,1998年8月6日國務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發佈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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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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