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株洲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調研員(正處級)賀樹根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3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賀樹根于1998年至2007年5月擔任株洲縣副縣長期間,利用主管農業、城建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先後收受付某等11人賄賂,共計人民幣64.63萬元。案發後,賀樹根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並退回贓款44萬元。
法院認為,賀樹根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通訊員 唐全召 記者 李廣軍)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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