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個時期,關於“向聯合國申請外大陸架即將面臨最後期限”的説法引起較多議論。這種説法是否準確?申請外大陸架對各國意味著什麼?中國如何對待這個問題?《環球時報》記者就此獨家採訪了從事200海裏以外大陸架研究的首席科學家、國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李家彪研究員,以及“大陸架界限委員會”中國籍委員、國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呂文正研究員,請他們對“外大陸架問題”進行權威解讀。
環球時報:大陸架和“領海”有什麼區別?
李家彪:大陸架是陸地在海水以下的自然延伸。在法律上,大陸架和領土、領海都不是一回事。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每個沿海國的領海只有12海裏寬。而大陸架則有200海裏寬,通俗點説,大陸架主要指海底,它的上覆水域是專屬經濟區。專屬經濟區最寬只有200海裏,而大陸架有些卻可以擴展到200海裏之外。但不管是專屬經濟區還是大陸架,都不是沿海國的領海,沿海國不享有主權。沿海國的權利主要是在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方面,以及對海洋科研和環保等的管轄權。
環球時報:所謂“外大陸架”是怎麼回事?
李家彪:在談判《海洋法公約》的過程中,一些國家希望把自己能夠管到的大陸架擴展得越遠越好。《海洋法公約》規定,所有的沿海國都可以主張200海裏寬的大陸架。對於一些擁有寬廣大陸架的國家,還可以擴到200海裏之外,但最遠不得超過350海裏或者2500米等深線以外100海裏,這就是所謂的“外大陸架”。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國家都能夠實際獲得200海裏的大陸架,也並不是每個國家都能有“外大陸架”,只有滿足一定自然條件和法律條件的國家,才有這樣主張的資格。
環球時報:現在常説的“向聯合國申請外大陸架”,或者“向聯合國提交大陸架劃界案”,究竟是怎麼回事?
呂文正:這個説法有對有錯。沿海國要想拿到200海裏以外的外大陸架,確實要把有關的科學信息和資料提交給一個國際機構來審定。但是,這個機構不是聯合國,而是“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它是根據《海洋法公約》建立的,有21名委員,由《海洋法公約》全體締約國從各國推薦的專家中選出來。委員會是獨立的國際機構,不是聯合國的下屬機關。
李家彪:需要強調的是,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只負責審定沿海國提交的科學資料(即“劃界案”)是否符合《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這個“劃界案”和到國際法院打官司是兩回事。如果一個沿海國把與其他國家有爭議的海域拿到委員會,擺在委員會面前的有兩個選擇:第一,如果爭議的其他當事國都不反對,委員會可以審,從科學上確定提案國外大陸架的邊界在哪兒。至於提案國和其他國家之間怎麼劃界,主要由當事國通過雙邊談判解決。第二,只要爭議其他當事國提出反對,事情就更簡單,委員會壓根不會去審這個劃界案,提案國就不可能通過這個渠道拿到外大陸架了。
環球時報:委員會不審,是不是就意味著提案國對外大陸架的主張被駁回了?
呂文正:不審不等於被駁回。對於涉及爭議海域的劃界案,委員會不審,只不過是因為它沒有這個授權。
對於提案國來講,它其實有兩個選擇:第一,不管有沒有人反對,先把劃界案提到委員會。哪怕委員會最終不審,它也達到了宣示權利的目的。第二,先提交沒有爭議的海域的劃界案,也就是所謂“部分提交”,來保留今後提交其他海域劃界案的權利。
環球時報:聽説必須要在今年5月13日以前提交劃界案,國際上的規定究竟是怎麼回事?
呂文正:大陸架和外大陸架都只是世界海底的一部分。另一部分的海底,叫“國際海底”,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産”,也就是説,它的資源屬於全人類,不歸任何一個國家。只有儘早明確各國外大陸架的界限,才能知道國家管轄的海底和屬於全人類的國際海底之間如何劃分,海洋資源的開發才能夠有序進行。這就是為什麼要給提交劃界案設定時間限制。
大陸架界限委員會1997年成立,1999年5月13日制訂出供各國提交劃界案參照的“科技指南”。1999年《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會議決定,對於在1999年以前參加《公約》的國家,在“指南”通過後的10年內提交劃界案,這樣就有了今年5月13日這個期限。到最近,由於一些發展中國家缺乏資金和技術來準備完整的劃界案,還有一些國家面臨比較複雜的政治地理環境,考慮到多方面的因素,2008年《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會議決定,締約國只要在5月13日前先提交一份有關外大陸架界限的“初步信息”,就被看作是滿足了期限規定。這個初步信息不用委員會審理,相當於先挂了一個號,以後具備條件了,再正式提交劃界案。提交“初步信息”與正式劃界案在宣示權利方面並無實質性的區別。可見5月13日並不是什麼決定一切的“大限”。
環球時報:面對這個法律上的期限,我們國家情況怎麼樣?做了哪些工作?
李家彪:從科學意義上説,我國可以主張外大陸架,但更重要的是與鄰國解決劃界爭議。上世紀90年代,我國陸續開展了一些調查,積累了大量基礎資料。2002年,國家啟動了專門勘測和研究,基本掌握了我國大陸架和周邊海域的海底資料。我們還進行了相關法律和政策問題的研究,做了週密的準備。從我參與這些工作的感受來看,我國政府在爭取外大陸架權益問題上已經做了應有準備,也會拿出合理合法、切實有效的措施來。
責編:張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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