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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規定舉報職務犯罪者最高可獎20萬元

 

CCTV.com  2009年05月05日 04:2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京華時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公佈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這一規定結合信息化迅速發展實際,增加了網絡、傳真等新的舉報渠道。

  >舉報渠道

  增加網絡傳真等渠道

  一是拓寬舉報渠道。除堅持原有走訪、書信、電話等形式,結合信息化迅速發展實際,增加了網絡、傳真等舉報渠道,並實行檢察長和有關偵查部門負責人接待舉報制度。

  二是實施陽光執法。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將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舉報電話號碼、舉報網址、舉報線索處理程序、查詢舉報線索處理情況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向社會公佈。對網上舉報,要通過網絡進行答覆。對使用真實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的舉報,除通訊地址不詳的以外,應當將處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及時答覆舉報人,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三是明確了救濟渠道。舉報人不服不立案決定的,可以提出復議或者復查請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辦理。

  >>舉報保護

  打擊報復者可究刑責

  舉報人為了自身安全,可以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地方和安全的方式向檢察機關舉報。檢察機關依法查處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對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經調查核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提出檢察建議,移送主管機關或者部門處理。對舉報人因受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名譽損害、財産損失的,檢察機關應當支持其依法提出賠償請求。高檢院將就舉報保護進一步開展調查研究,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保密制度

  給檢察長線索應親拆

  舉報線索由專人錄入計算機,加密碼嚴格管理,未經授權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查看;舉報材料不得隨意擺放,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舉報線索處理場所;向檢察長報送舉報線索時,應當用機要袋密封,並填寫機要編號,由檢察長親自拆封;嚴禁洩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調查核實情況時,嚴禁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複印件;對匿名舉報線索除偵查工作需要外,嚴禁進行筆跡鑒定;舉報中心應當嚴格管理舉報網站服務器的用戶名和密碼,並適時更換;通過網絡聯絡、答覆舉報人時,應當核對密碼,答覆時不得涉及舉報具體內容。

  >>舉報獎勵

  可獎追繳贓款10%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獎勵方式、數額和經費來源等。對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檢察機關根據舉報追回贓款的,應當在舉報所涉事實追繳贓款的百分之十以內給舉報有功人員頒發獎金。因數額巨大的職務犯罪案件時有發生,《規定》對每案的獎金上限作了限制,規定每案獎金數額不超過十萬元。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在十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數額不超過二十萬元。獎勵經費在業務經費中列支。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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