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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巫山原局長受賄2千萬 建築商麻袋裝錢行賄

 

CCTV.com  2009年05月04日 09:3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重慶晚報  

現金裝滿編織袋路邊勾兌“第一貪”。郭娟 製圖

  巫山縣原交通局局長晏大彬受賄2226萬元,成為“重慶第一貪”。4月30日,對晏大彬行賄的周松,被南岸區法院判刑10年。昨天,主訴檢察官魯榮透露了此案幕後故事:這個行賄第一人,送錢用麻袋裝,在路邊勾兌晏大彬。最多的一次送了150萬元,用了兩個編織袋。

  相見之初 不談業務

  魯榮檢察官介紹,晏大彬是在2001年10月被任命為巫山縣交通局長,由於權高位重,許多人挖空心思地想拉攏他。

  建築老闆周松和晏大彬的交往,與一般人有所不同。晏大彬在一次現身説法時稱:兩人是經人介紹後認識的。周松與其他建築老闆不同,那些老闆見面後三句話不離本行,要麼談工程,要麼讓他關照,而周松談吐十分得體,舉手投足間顯得比較穩重。第一次認識,他們只談了家庭之間的事,因為有共同語言,相談甚歡。他當時就認定:“周松為人不錯,算得上推心置腹、值得交往的朋友。”隨後,兩人又有幾次接觸,周松也沒提及工程,這更讓晏大彬堅定了自己的想法。

  2003年8月,晏大彬的妻子付尚芳看到一條新聞:很多家長為了孩子讀書,辭職或下崗,專門到大城市陪讀。她和丈夫商量,決定把孩子送到主城區的名校讀書,她隨同陪讀,然後把丈夫收的錢在主城區購房、買理財産品。

  生活在主城區的周松,得知晏大彬要把小孩送到主城區讀書,就給晏大彬打電話,讓他去看一套房子——他已經聯絡上一所名校,並在學校就近租了一套房屋。晏大彬當時特別感動。可一想到無功不受祿這個道理,他趕忙回絕。但周松言辭懇切地説:“我們算是朋友之交,你工作忙,沒時間找房子,就算我幫你跑跑路。”説罷,便將鑰匙遞給了他。看到周松誠懇的眼神,晏大彬收下了鑰匙。

  直到此時,周松仍沒談及工程。

  酒店相商 利潤對分

  2005年三季度的一天,晏大彬在解放碑大世界酒店約見周松。兩人見面後,晏大彬透露:巫山縣交通局打算對抱楂路、長蓮路、小梨路、三三路、劉官路進行路面油化。他想購買設備,和周松共同來做。

  周松回答,購買設備要五六百萬元,如果沒有後續工程,利潤不大。

  晏大彬問:“這個工程,如果做下來有多少利潤?”

  周松答覆,利潤20%。晏大彬沉默了。周松趁機提要求:“請晏局把工程給我做,我知道表示感謝。”

  過了一段時間,晏大彬又把周松約到大世界酒店,表示讓周松來承包抱楂路和長蓮路工程,20%的利潤一人一半。周松考慮到設備是自己的,做完工程還有賺頭,就答應了。周松以一家建築公司的名義,參加投標。開標前,晏向他透露了抱楂路、長蓮路的標底。

  最後,周松中標。

  晚上送錢 都用口袋

  2006年8月初,周松組織人員進場施工。

  施工後不久,晏大彬就撥了300萬元預付款。周松事後交代,動工不久,晏大彬就給他打電話,問他什麼時候到巫山,還給他發短信。他理解,這是對方在提醒他該兌現承諾的好處費。於是他就回電話,和晏大彬約好去巫山的時間。

  法院認定,從2006年9月到2008年1月,周松一共送給晏大彬好處費590萬元。每次送錢金額從20萬元到150萬元不等。因為錢太多,不好裝,只好用蛇皮編織袋裝錢。2007年2月送150萬元那次,他用了兩個編織袋才裝完。而這筆錢,是他花15萬元利息,借了135萬元高利貸,然後再想法籌了15萬元,才湊足的150萬元。

  周松到巫山一般住在國酒賓館。一般情況下,晏大彬讓周鬆開車或打的,晚上在賓館後山上的一條公路邊、平湖橋等偏僻地方見面。周就趁夜色把裝滿錢的編織袋交到晏手中,或者把編織袋塞進晏的車裏。從見面到送出“編織袋”,再到離開,加上相互寒暄的時間,每次見面,不超過兩三分鐘,有時甚至是把錢一給、只説兩三句話就離開了。

  牽線搭橋 介紹行賄

  法院認定,周松除了個人行賄外,還幫忙牽線搭橋,讓其他工程的老闆給晏大彬送錢。

  周松交代,2004年,巫山修建手扒岩大橋時,晏大彬要他引薦一家有資質的公司去做大橋工程監理。他就推薦了重慶育才工程諮詢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稱育才公司)。晏大彬明確表示,國家收費標準和公司應收的保本價之間有個差額價,這個差價部分就作為“好處費”。育才公司的董事長范某答應了。

  2007年,育才公司再次通過晏大彬,接到了巫山龍門大橋的施工監理工程。

  范某在兩個監理工程中,分別送給晏大彬18萬元和40萬元。每次送錢,都由周松轉交。

  2004年下半年,巫山長江大橋北岸邊坡綠化工程招標。晏大彬找到周松,説巫山沒有這樣的施工單位,要他聯絡一家。周松提出自己來做,晏大彬沒同意,説這是中央領導比較重視的一個項目,要找一個專業綠化工程隊伍。隨後,周松聯絡了重慶淩風園藝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5月,該公司經理朱某拿出20萬元,讓周松轉交給晏大彬。

  周松事後交代,范某之所以讓他轉交好處費,是為了規避風險,不願形成他直接向晏大彬行賄的事實。何況,行賄金額是早就談好的,他作為中間人,不敢隨便處置,也不敢説出去。

  工程行賄 成潛規則

  檢察官魯榮稱,晏大彬案發後,周松曾經希望讓檢察機關抓到自己——擔心晏大彬會找黑社會的人來“弄”他,被抓後就可以擺脫。與此同時,他又想逃避法律的制裁。他換了電話,找了一個隱蔽的地方居住。直到同年3月29日,他才被抓。

  檢方表示,從檢察院查處的工程領域腐敗案來看,工程老闆利用工程,向業主方負責人、代表行賄,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的潛規則。據悉,周松除了向晏大彬行賄外,還向重慶市三峽水務巫溪排水公司經理萬信高行賄。

  法院審理後認為,周松挂靠在建築公司對外承接業務,單位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雙方屬於全承包性質。所以,周松犯的行賄罪,屬於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宣判後,周松表示考慮一下再決定是否上訴。

  檢察官説法

  行賄最高可判無期

  魯榮檢察官稱,行賄數額1萬元以上,就可以追究行賄罪。一般行賄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或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判刑5至10年有期徒刑。如情節特別嚴重,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記者 羅彬)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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