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范偉代言的28商機網廣告。(資料圖片)
明星虛假代言不屬立法空白
“28,28,咔咔就是發”,電視熒屏中范偉耳熟能詳的廣告詞曾喚起了多少人的創業夢。然而隨著媒體的曝光,人們終於發現,這僅僅是一場夢,一個商家挖下的大大的“坑”。
央視《經濟半小時》欄目近日曝光了28商機網、U88招商網和3158三家發佈加盟連鎖信息的網站涉嫌發佈虛假信息。這三家招商網站的代言人范偉、王剛、張鐵林也成為繼趙本山代言蟻力神、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之後最新一批陷入“代言門”的明星。
明星代言廣告到底需要承擔什麼義務?遇到虛假廣告究竟該不該承擔相關責任?記者專程採訪了兩位法學專家。
明星必須銘記審慎注意義務
“明星代言行為不是一般的表演行為,而是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和大家的特別信任,以明星的身份代言。明星對公眾負有高度的誠信義務和審慎的注意義務。”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開門見山地表明了自己的態度。
鄧婕就因三鹿事件被重慶老太太起訴,劉嘉玲因代言SKII惹上官司,馮小剛由於代言某樓盤被業主起訴……近些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明星做廣告,不少明星深陷虛假“代言門”。
一方是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演藝明星,一邊是商家鉅額的代言費,明星代言到底需要承擔什麼義務?
首都師範大學副教授吳高臣認為,明星在代言的時候,不應該只考慮自身的經濟收益,更應該考慮到社會利益,明星在實現自己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時候,必須考慮給社會帶來的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影響。這不僅是明星自我價值的實現,同時也是社會公眾對明星價值的合理期待。
“從明星和廣告商的關係來講,明星具有審查、監督廣告內容的義務。”吳高臣告訴記者,明星的廣告宣傳行為是一種有償的商事代理行為,基於這種代理行為,明星具有比普通公眾更高的注意義務,有義務審查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同時應該對被代理方,即廣告主進行必要的關注和監督。
虛假廣告代言明星難逃責任
電影《蜘蛛俠》裏有一句很經典的臺詞:“能力越大,責任越大。”
作為社會公眾所熟知的明星,代言的廣告一旦發生虛假現象,是否該為自身的影響力負責呢?
一分風險,一分回報。“明星就是利用自身的影響力來擴大廣告效應。”王衛國認為,如果明星的代言行為違反了這種高度的注意義務,辜負了大家的信任,造成了不良後果,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民法通則的解釋第68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根據這種情況,明星在知曉欺詐前沒有責任,因為其無過錯,在得知欺詐後應該主動解除合同,否則視其有過錯,應和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吳高臣從商法的角度對這一問題作了另一番詮釋。
“明星和廣告主之間的商事代理關係,可以適用民法中關於代理行為的一般規定,代理人明知被代理人行為違法,仍然進行代理的,和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至於‘明知’,在法律上通常理解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根據商法中嚴格責任,明星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只要對消費者造成損害,明星就應該承擔責任,而不以過錯為前提。”吳高臣認為,針對明星代言網站的問題,實際上是宣傳企業的服務項目,明星的作用是誘使消費者接受網站的服務,因此仍然適用商事代理。
截至記者發稿時,范偉已通過博客向受害消費者致歉,並宣稱已督促代言網站對刊載的信息進行徹查,對網站客戶負責。但明星需要做的顯然並不僅僅是這些……
舉證不利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食品安全法將於今年6月1日實施。其中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食品安全法已明確明星在代言食品出現虛假問題的,將承擔連帶責任。而對於代言其他産品出現類似情況的,現有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
依據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嚴格來説,明星虛假代言問題並不屬於立法空白。”吳高臣對記者表示,廣告法第38條並沒有否認自然人承擔責任,根據目的解釋和民法、商法的一般規則,應當適用嚴格責任,首先推定明星承擔責任,如果明星一方無法舉證自身沒有過錯,那麼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記者 徐偉 實習生 高琳琳
責編:高松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