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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製度:風口浪尖上的二十年

 

CCTV.com  2009年04月30日 11:3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半月談   

  自1989年開展試點算起,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察的辦法選拔公務員的考試錄用制度至今已走過20年的時間。可以説從試點起,公務員考試製度就一直在社會輿論的風口浪尖上探索前行。走過場問題,作弊問題,社會歧視問題,錄取腐敗問題……公務員考試在報考人數屢創新高的同時,始終無法回避社會尖銳的質疑,也始終在通過制度化建設與這些不良現象作鬥爭。

  20年探索終於落實一條

  “凡進必考”

  1987年,黨的十三大將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點確定為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強調“凡進入業務類公務員隊伍,應當通過法定考試,公開競爭”。

  1988年初,中央組織部和原勞動人事部在幹部錄用工作中開始試行考試辦法。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1988年舉辦了大規模的招收幹部考試。100萬人報考,8萬人被錄取,開創了錄用幹部工作的新局面。

  1989年,人事部與審計署等六部門共同組織了公務員考試錄用試點工作,人事部還會同中央組織部印發了《國家行政機關補充工作人員實行考試辦法的通知》,在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幹部錄用工作中推行考試的辦法,強調凡進入國家行政機關一律實行考試,標誌著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的初步確立。

  1990年後,公務員考試製度的試點從中央擴大到地方。1993年8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頒布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用。”標誌著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正式在各級行政機關範圍內推開。1994年中央機關首次公務員錄用考試引起轟動,被媒體稱為“萬人趕考公務員”。

  1994年,遼寧省率先開展省直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工作。1995年,吉林省縣級機關招考公務員,明確規定農民可以報考,首先打破身份限制。

  1997年,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黨群機關和人大、政協機關工作人員考試錄用有關問題的意見》,指出:“從1997年起,中央和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工青婦等社會團體機關錄用科級以下工作人員和地市以下機關錄用科員、辦事員,以及經批准列入參照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錄用相應職級的工作人員,要按照德才兼備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公開招考與嚴格考核相結合的辦法,省(區、市)黨委組織部要對地(市)級以下機關的考試錄用工作統籌安排,逐步推開。”2003年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系統也採用了考試錄用制度。

  2005年4月頒布的公務員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以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至此,中央機關及全國各地全面實行“凡進必考”,標誌著考試錄用制度的正式建立。

  公務員考試科學化水平

  不斷提高

  就公務員考試本身而言,20年來的探索也積累了諸多寶貴經驗:

  “博專結合,以博促專”,知識測試轉向能力測試,測試內容更加科學。公務員錄用考試屬於職業資格考試,它不僅要測試與擬任職務相關的各種知識,更重要的是測試應試者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近年來,公務員錄用考試不斷加強對能力的測查。如筆試方面,取消公共基礎知識,取消考試指定用書,減少死記硬背的內容,並且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基本成形,申論考試日益成熟。

  考試錄用監督機制逐步健全,考試公開性和透明度逐步增強。公開、公正、公平,是考試錄用工作的生命力,中央和地方各級錄用主管部門廣泛實行了考試錄用監督巡視員制度和公示制度。面試被普遍認為具有較大“操作”空間,公務員考試主管部門採取很多措施確保其公正性,如採用考官和考生“雙抽籤”,“體操打分法”,考完當場亮分,現場錄像以及允許社會人員旁聽,允許媒體採訪等。

  網絡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如今,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實現了發佈錄用公告、考生報名、資格審查、筆試成績查詢、公示等全部通過互聯網進行,為報考者提供了便利,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便於接受社會監督。

  20年的考試錄用,提升了公務員隊伍的素質,優化了公務員隊伍結構。新錄用人員中,逐步打破了身份限制和地域界限,使公務員隊伍的構成多元化,結構日趨合理。據統計,我國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公務員,1993年佔公務員隊伍總數的35%,2003年達到76%。截至2003年,年齡在40歲以下的公務員佔公務員隊伍總數的60%左右。2003年以後錄用的公務員,均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當前,對於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政策導向,還體現了“兩個面向”的特點,在2009年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招考中,至少有50%的職位是面向有兩年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同時採取優惠政策鼓勵報考艱苦邊遠地區的公務員。

  剛性規則、職位競爭是

  長期趨勢

  就錄用規則來看,“剛性”規則或成趨勢。現在,很多省區市的錄用規則為“剛性”規則,將筆試成績與面試成績直接累加計算,或根據筆試、面試成績各佔一半的原則累加計算,根據計算結果確定名次,按照1:1的比例等額進入體檢和考察名單。就當前形勢來看,採用“剛性”規則,顯然可以壓縮人情關係“操作”空間,更好地保證公正性和透明度。

  就考試形式來看,“職位競爭考試”仍是趨勢。當前,公務員錄用考試應當採用“職位競爭考試”,還是統一“資格考試”,爭議很多。持“資格考試”觀點的人認為,“我國沒有建立統一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中央和國家機關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時間不統一,考試成績也不能互相承認,許多考生在各地不停奔波,財力、精力等耗費頗大,這些都使得公務員考試的招考成本很高,極不利於選拔優秀人才”。但是從主管部門的規定看,當前仍是堅持考試錄用公務員必須有職位空缺,按照空缺職位的具體要求,一律面向社會實行職位競爭考試。從國情看,我國地區經濟和教育發展不均衡,誠信機制尚未成熟,“職位競爭考試”有利於體現地區差異,便於公務員錄用實際操作,有利於保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錄用機制的貫徹落實,因此,在相當一段時期,仍應當以“職位競爭考試”為錄用考試形式。(- 王甫銀)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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