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2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草案)》。
會議指出,為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務,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有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草案)》規定了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改革和完善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方式,強化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溝通,明確了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有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會議決定,該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佈施行。
責編:張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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