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反腐“成功戰略”的預防腐敗,在地方掛牌後將進入縱深推進階段。目前我國預防腐敗工作開展可能存在哪些體制機制問題,如何確保預防腐敗工作取得實效?半月談記者專題採訪了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監察學會常務理事任建明。
半月談記者:設置專門的預防腐敗局對我國反腐工作能夠帶來哪些促進?
任建明:從各國反腐敗實踐特別是反腐敗成功的實踐來看,反腐敗工作主要包括三大專業工作,即懲治、預防和教育。懲治就是對於已經發生了的腐敗犯罪行為進行調查、起訴和懲處。預防是著眼于未來,主要是通過制度、體制改革或業務流程創新,減少腐敗機會,弱化腐敗動機,從而使腐敗不能或不會發生,至少是顯著地減少腐敗發生的可能性。教育是通過教育、培訓等各種方式,讓人們充分認知腐敗的危害以及廉潔的重要性,提高廉潔意識。懲治、預防和教育工作的功能不同,比較形象但不完全準確的比喻就是分別使人不敢、不能和不想腐敗。這三項反腐敗工作相互支撐,缺一不可。在三項反腐敗工作中,預防也被稱之為反腐敗成功戰略。相對而言,懲治只是使人不敢腐敗,並沒有消除腐敗産生的深層原因;教育的目標雖定位於使人不想腐敗,但終究是軟約束,依賴於被教育者的自律。
設置專門的預防腐敗局是落實反腐敗預防工作的組織保證,當然很重要。但是,預防工作能否落到實處,真正達到預防的目的,光成立機構是遠遠不夠的。這個機構是否具有足夠的權威,是否具有足夠的專業人力資源,體制上是否順當等等,都是很關鍵的問題。
半月談記者:目前我國反腐敗工作是否存在某種體制機制問題?
任建明:我國的反腐敗體制,主要是指反腐敗機構設置及運作,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的問題是“條塊分割”——橫向上有多個反腐敗機構,隸屬於黨、政、司法等不同的系統;縱向上劃分為多個層級,分別隸屬於各級政府,從而使反腐敗的權威和人力資源都過度地分散,難以發揮規模效應或者所謂的合力作用。
如何來改變這個存在問題的體制?簡單地説就是從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上徹底整合反腐敗機構。具體地説,橫向上整合,類似于1993年紀檢和監察的合署辦公,但要更徹底,不是合署,就應當成為一個機構;縱向上實現徹底的垂直,垂直化改革之後,可以設立派出機構,但最好不是和現有的地方政府一一對應,而是分片設立派出機構,越往基層,片要越大。
從預防工作來看,新成立的預防腐敗局承擔預防工作,而檢察院已經設立近10年的預防職務犯罪機構也承擔預防工作。從甘肅省開始,能不能把這兩個機構整合起來,至少是以某種方式加強它們之間的合作,人力統一調配和使用?我的看法是,省級的預防局還勉強可以設立,但省以下就千萬別再設了。我國檢察院系統從事預防工作的專職檢察官在全國有4000多人,這是一支很大的隊伍。但分散到全國,一撒胡椒面,就顯得很少了,很難形成專業的預防隊伍。而國家預防腐敗局只有30個編制,部、局、處等各級幹部要佔用不少編制,容納專業人力資源的空間很有限。但是,如果能把全國的預防人力資源整合起來,絕對能滿足現實需要。這就是為什麼要改革反腐敗體制的簡單道理。
半月談記者:從已經公開的信息看,預防腐敗局的功能同紀檢系統、檢察機關內設的宣教部門在宣傳教育上有重合之處,是否會造成職能重疊?如何整合發揮更大效用?
任建明:這可能只是組建預防腐敗局機構過程中的一個表象。根據前面的介紹,預防和宣教(反腐敗教育工作)完全是兩類工作。兩類工作都各有自己的很強的專業要求。比如,香港廉政公署的防止貪污處(The Corruption Prevention Department)是從事腐敗預防工作的專門機構。該機構現在大約有50人,主要是管理專家、建築師、律師、工程師、會計師、系統分析專家、計算機專家等等。由於他們是不同領域的專家,才可能知道各自領域中腐敗的制度、體制原因到底在哪,如何去預防。
半月談記者:宣傳、教育多被認為是“虛事”。預防腐敗局如何虛事實做,您有什麼樣的建議?對於務虛的評價同樣比較難,對於預防腐敗局的工作,確定何種評價機制比較合理?
任建明:宣傳、教育並不是“虛事”,預防腐敗就更是硬而實的工作了。針對上述談到的預防工作的功能定位,預防工作的成效大小主要就是要看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減少了腐敗。以幹部選拔任用和工程建設兩個領域為例,預防了幾年之後,假如這兩個領域仍然是腐敗案件高發領域,就可以説明在這兩個領域的預防是沒有成效的,或者是失敗的;反之,就是很有成效的,是成功的。
需要強調的是,預防腐敗工作本身是很硬的工作,當然一定要評估。沒有評估,任何工作都做不好。
半月談記者:一種悲觀的觀點認為,現今部分地區群體性職務犯罪等現象高發,腐敗已成風氣。在這種情況下,成立預防腐敗局,對此難以有明顯改觀。您怎麼看?
任建明:我承認,至少是在一些地方或部門,腐敗是日益嚴重了,已經發展到群體性或系統性的程度。照理説,如果懲治有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或控制腐敗的蔓延。預防工作也可能遇到和懲治工作完全相似的情況。因此,寄希望於成立一個具體的執行機構就能徹底改變狀況,顯然是不現實的。
我並不是要為成立預防腐敗局辯護,我的真實意思是説:如果解決不了深層次的問題,預防機構寧可不要設立。因為結局可能是比較清楚的:沒有多大效果。既然沒有什麼效果,又何必去浪費人力和財政資源呢?
當然,我也不贊成完全悲觀、無所作為的態度。正確的態度是找到我國腐敗難以得到有效治理的深層原因,再從深層原因上下手。這一深層原因,據我個人的長時間觀察,就是“反腐敗生産力”一直受到嚴重束縛。除了增設機構和人員以增加“反腐敗生産力”,要尋求制度上的改革和創新來解放“反腐敗生産力”。怎麼改革,上面談到的從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整合反腐敗機構,就是一項重要的體制改革工作。當然,通過深化改革“權力過分集中”的體制,不斷增加反腐敗機構的獨立性也是一項重要的體制改革工作。(宋常青)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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