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4月26日)公告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見三版),該解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負責人處獲悉,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的基本背景,是為了進一步總結審判經驗,完善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制度,增強司法保護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積極服務國家經濟發展大局。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視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通過多年堅持不懈的努力,逐步建立了馳名商標個案認定、因需認定、事實認定等基本制度。通過採取一系列司法政策,明確了認定的條件、適用範圍、認定標準等,並不斷加強對下級法院司法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的指導和監督,如建立了馳名商標生傚法律文書的備案制度等。此次公佈的《馳名商標司法解釋》,主要從馳名商標的概念、馳名商標司法認定適用的範圍、認定的因素、舉證責任、保護要求等五個方面進行了規範,對於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進一步明確標準,嚴格適用條件和範圍,統一司法尺度,加強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
《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的公佈實施,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的一個具體舉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在全國法院開展知識産權審判“優化自主創新司法環境”年度主題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記者 陳永輝)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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