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四月二十四日電 台北消息:台灣“內政部”二十三日宣佈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探病,以及奔喪等人員以及停留時間的限制。現行臺來探親對象限一親等內血親,並停留一個月,未來開放至二親等內血親,停留時間增加為兩個月。
據台灣《中國時報》二十四日報道,“內政部”部務會報昨天討論通過“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將送“行政院會”核定。
根據修正後的新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以探親事由來臺方面,原在台灣有一親等內血親放寬為有二親等內血親;原為長期居留者,放寬為依親階段或其子女經許可來臺團聚,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産、流産後二個月未滿;原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放寬為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每年來臺不得逾三次。
以探病或奔喪為由來臺方面,原限在台灣地區有二親等內血親,放寬為在台灣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
在核發入出境許可證方面,原核發大陸人士入出境許可證複印件,並持憑于香港、澳門換發正本後入境。現放寬為大陸人士全面直接核發入出境許可證,不需再經過港澳一道關卡,但若其為台灣人配偶初次來臺或經核需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須經由指定的機場、港口入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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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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